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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期间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杨某以离婚纠纷3月份在法院提出诉讼,几天后她以双方和好提出撤诉。法院在3月7日依法向杨某送达了撤诉裁定书。6月9日,杨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她在诉状中没有提到自己以前撤诉的情况。因此,法院立案时没有审查到此种情况,依法受理了此案。审判庭在审查杨某的材料时发现杨某没有满6个月再次起诉的事实,而且杨某此次离婚也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因此,法院说服杨某再次撤诉。杨某写了撤诉申请,法院于6月20日向杨某送达了撤诉裁定。杨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她要提出诉讼,是以3月7日起满6个月后提出诉讼,还是以6月20日后6个月提出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起诉权利的暂时保留,法院为维护社会的和谐性,规定了判决、调解、撤诉过了6个月后才能起诉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中发现原告没有满6个月的情形,对原告再次作出的撤诉裁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律规定的确认,是肯定撤诉后起诉期间的规定,不是因为夫妻感情的问题引起而作出的裁定。

   杨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坚持要提出诉讼,为实现当事人的诉愿,法院可以从3月7日起满6个月后算杨某第3次重新起诉的期间。

 

 作者: 余志华 俞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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