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来看,胡耀侵害了许山的身体健康权,负有承担侵权之债的义务,许山为了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申请法院依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完全明智的。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财产或可用以偿付的财产,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方式加以保护,使之处于安全的状态,使得将来的生效裁判能够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诉诸法院之前或者之后,对其所争执的财产或者可用于履行义务的财物,必要时均可予以保全。当事人未涉诉之前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是诉前保全,这实际上是一种诉讼外的司法救济,因此只适宜于在紧急情况下采用。而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后,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对有关财产加以保全。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肇事车辆往往具有较大的价值,是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财产来源,因此,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一方面能有效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另一方面又往往能造成被告方心理上的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使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作者:上栗县人民法院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