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9-08-04    作者:孙新律师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