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能否提出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农村离婚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女方的举证难的问题比较普遍,导致她们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本文谨就如何解决农村离婚诉讼中女方举证难的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现实的状况
1、女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经常被男方扣押,女方无法向法院起诉,即使起诉至法院也可能因不能提供符合起诉的相应证据材料而不被法院受理。
2、在诉讼时,女方难以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有力证据,而男方又经常对女方的财产主张予以否认,或者事先转移财产以达到隐瞒财产的目的。这样就可能导致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得到法院客观、真实的认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女方利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3、由于女方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或者男方有过错时,很少留下相关证据,导致在离婚诉讼中,女方难以举证证实。
4、女方往往离婚态度非常坚决,夫妻关系也确实难以再维系下去,但就是提不出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二、问题出现的原因
造成农村离婚诉讼中女方举证难的原因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较为偏远的农村,男方在家庭中往往仍占据主导地位,家庭中的一切事务均由男方最后决定。因此,家庭中的重要证件均由男方保管,家庭经济收入由男方掌控,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难以把握,当纠纷发生后,难以举证证实。
其二,女方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陷入此等困境的妇女一般文化水平较低,有的甚至是文盲,法律知识相当匮乏,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她们惧怕“打官司”,也不知道怎么“打官司”,更想不到应当适时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以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三,在农村,女方主要在家做家务,经济收入相对较少,一旦夫妻感情出现破裂,女方就可能陷入经济困境,无经济能力委托律师帮助诉讼。
其四,受中国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一般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当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吵闹、打架时,总是由家族长辈进行调解,对外则是藏着、掖着,女方自然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想到去收集证据,寻求法律的帮助。
三、所带来的影响
女方举证难严重影响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保护妇女的权益,我国有专门的立法,也有其他法律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有着重大意义,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并非尽如人意。其中,在农村离婚诉讼中,由于女方举证能力不足,以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举证难问题,导致她们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审判结果在实质上的不公正,这与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是不相符合的,也不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应对的几点建议
妇女举证难出现的原因有多种,因此相应的解决途径也应该是多种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从长远来看,还是应该努力提高民众的文化素质,尤其是更要关注农村教育的发展。在现阶段,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九年义务教育法的执法力度,尤其要注重农村女孩的受教育权。在农村,由于经济的压力和受重男轻女的思想的影响,女孩的受教育权往往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是继续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不让普法教育流于形式,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普及教育,让包括农村女性在内的广大农村群众看得懂、学得会、知道用,使法律成为他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第二,作为负有维护妇女权益责任的组织,当地妇联应当积极关注这些弱势的群体,可以聘请法律人才为她们提供法律帮助,依法支持她们诉讼,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作为法院,对前来咨询或者起诉的农村女性,应认真、耐心、细致地告知她们举证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相关法律后果,指导她们依法取证、举证进行诉讼。对能够立案的尽量立案,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而又可以由法院经申请或者依职权代为调取的,应本着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司法理念,依法积极为当事人取得,以保障此类当事人能举证、举好证,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另外就是积极开展巡回审判,由法官把庭审开到乡村院落,田间地头,邀请周边的群众旁听,通过庭审普及法律知识,让乡村群众了解相关证据规则,明白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增强他们的证据意识,从而逐渐提高他们的举证能力。
总之,公平、公正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存在的价值基础。而目前农村离婚诉讼中的女方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她们证据意识的缺失和举证能力的不足,在给她们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不利影响的同时,也可能间接导致司法审判在实质上的不公,这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违背的,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此,作为社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关注她们,保障她们应当享有的权益,让她们也能享受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感受到和谐社会的温暖。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刘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