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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抗拒的手机短信证据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古语云:至治馨香,感于神明。黍稷非馨,明德惟馨(书•郡东)。意思是说,真正的芬芳香气使神明感动的,不是植物花草之类,而是人的明智和道德。

虽然社会的发展,经济越来越好,但经济纠纷却一直未曾脱离作为法律工作中重头戏的行列,而其中值得我们探讨的一个话题便是借款合同纠纷。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观念较薄弱以及在熟人社会早已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性,使人们并不习惯事事一板一眼的用文件与凭证去证实已发生的事实,反而一句话乃或一个行为便构成一个合同,形成一种事实上的无纸凭证之法律关系,人们用心念去维持。但也正因此,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借款合同凭证的索取与保护,从而导致后来纠纷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与工作中常发生借款给他人因没有借条而催讨无果,或因他人迟迟不还款而又碍于人情面子关系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我们总是苦于无有效证据证明确已发生的事实,乃或虽已在时效期间行使权利却无力证明……

   最近我一直在思考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它到底定型了我们什么样的关系。不可否认的是彼此信任让我们的生活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防范,但在关系破裂或他方陷于困境时却又会因此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风险……面对中国儒家文化下的人伦社会,我们怎么样才能使自己的人际关系完守而又保障我们的权利呢?也许这需要我们人的明智和道德。在此我想从最近发生的几起案件中谈点关于证据的收集与采取,或许值得在此困境中的人们予以借鉴但愿也能扩展我们法律工作者的司法视角。

   《楚天都市报》新闻报道《借款无凭证 短信成铁证》中说到的案件是一个无借条凭证的借款纠纷以短信作为证据得以解决的事件。女方将男方回复的关于认可借款事实与还款时间承诺的短信在公证机关予以证明从而使之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利。短信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一直不大被我们接受,因为它自身的性质——通过手机实现自由收发,容易被删改且被伪造、篡改后而不留痕迹,同时又容易出错,依据我国法律,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形式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客观存在,具有证据效力。因此,法律将手机短信归入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相对而言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断,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但笔者认为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短信单独的认作具有完整证明力的证据。因为随着手机的普及其专属性日益加强,我们有理由相信从对方手机传过来的信息在极大的程度上是对方意志的真实表示,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作为对方当事人所认可的证据,手机短信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毋庸置疑的。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关键在于其合法性问题。当然要成就这一证明力度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设定相关程序——在一定时间发生的短信交流内容应在限定的时期内进行公证否则过期的将不予认定,或者当事人可以在公证机关处进行与证据保全内容相关的活动,以确保短信的真实发生在公证机关的视野范围内。而在此有上述案例予以支持。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社会的发展让我们不能局限于单纯文本的解释与纸张上表明的事实,所谓“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对于证据的采纳我们可以更广的扩展法律视线。在中国传承的人文社会文化中,我们要保护人与人之间的这层信任,但与些同时,我们又不能因为制度设计上的障碍而打击了纯质朴实生存在熟人社会固有的良好习性,我们不能否认制度总归是为人服务的,在社会衍变与发展中,为人们提供更多关于理念的便捷方是我们的任务。

作者:卓茂华 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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