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陈某在其家猪圈后上方的小路上行走,与骑马的同村村民刘某某及其孙子相遇。双方相遇路段特征为狭长、小弯曲、有一定的坡度,内侧有一条宽20CM的排水沟,外侧有高780CM的山坎,且中段有一U形缺口。该U形缺口长310CM、深220CM,缺口处最窄路基宽130CM、最宽路基宽189CM。相遇后,陈某到右侧避让,即小路外侧。因相遇路面过于狭窄,刘某某及其孙子无法下马,马继续行走,陈某此时从该路U形缺口处跌下山坎。事发后,刘某某及时将情况告知陈某家属,并积极参与救治,随同陈某家属将其送到县人民医院救治。2007年10月28日至11月14日陈某住院治疗期间,刘某某主动承担其护理工作,陈某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5982.9元已由刘某某承担。后经诊断,陈某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第一次出院后,陈某生活基本上能够实现自理和参加相应的劳动。2009年1月7日至14日,陈某再次入住县人民医院取骨折内固定,其第二次住院医疗费3171.5元,其中因原告参与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已报销医疗费1500元。2009年1月18日陈某被该县兴宁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陈某要求刘某某承担其第二次医疗费用,刘某某拒绝承担。为此,陈某诉至法院。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在狭窄的小路上相遇,造成原告陈某从高处跌落致伤。被告刘某某对所骑乘马匹在与他人相遇后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要做到准确判断、及早预防、正确规避。因被告刘某某未能准确判断道路地形特征、所骑马匹速度和对方来人等情况,致使原告陈某避让不当,从高处跌落致伤,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对原告陈某跌落受伤原因及过程,原、被告均无向本院提供证人证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原告陈某的主张较为符合法律情理,但原告陈某在选择避让方式中亦应注意自身安全,从公平原则出发,原告陈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原告陈某年龄和认知能力,其应当可以认知在事发小路外侧避让的危险性明显大于内侧避让的后果。因原告陈某不能正确选择避让位置、方法导致其跌落致伤,是这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鉴于被告刘某某在原告跌落受伤后,能够积极参与救治,且主动承担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疗护理工作及医疗费用,对原告陈某受到的伤害应适用适当赔偿原则。故此,法院认定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为19532.25元,被告刘某某应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19532.25元的70%,计13672.58元;核减已支付5982.9元,尚余7689.68元;原告陈某承担剩余经济损失19532.25的30%,计5859.68元。因原告陈某受伤致残,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其要求被告刘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考虑被告刘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且原告陈某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适当赔偿1000元为宜。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7689.6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对原告跌落致伤事发原因及过程,双方说法不一。原告诉称,原告是被被告所骑的马相遇时,被马挤下高坎跌落致伤的;被告辩称,原告是在被告所骑的马还未触及原告时,原告就已经滑落高坎。而被告之所以与原告家属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并主动承担其第一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是出于怜悯同情原告。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难以认定争议事实。因此,如果法官不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便无法判断原、被告陈述的真实性。
1、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含义及基本特征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 “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以经验法则评判证据价值和认定案件事实。 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通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可。第二,它是法官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而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
2、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现实作用
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证据是否需排除,是证据可采性的应有之义。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借助于经验法则以推定待证事实,就会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就该案来讲,被告对原告从高坎上跌落致伤的事发原因的解释:因原告陈某自身避让不当,不小心跌落所致。而被告刘某某之所以积极参与救治,并主动承担原告陈某第一次医疗护理及费用5982.9元,系出于对原告陈某同情和怜悯,不符情理,令人难以置信。本案中,原、被告相遇路段特征为狭长、弯曲、有一定的坡度,内侧有一条宽20CM的排水沟,外侧有高780CM的山坎,且中段有一U形缺口。该U形缺口长310CM、深220CM,缺口处最窄路基宽130CM、最宽路基宽189CM。按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该路段具有原告陈某与骑马的被告刘某某相遇后造成原告陈某从该路缺口处跌落的可能性。因被告刘某某未能准确判断道路地形特征、所骑马匹速度和对方来人等情况,致使原告陈某避让不及,而被告刘某某亦无法下马合理避让或停止行进,致使原告陈某跌落致伤。被告刘某某对原告刘某某跌落与已无关的说法,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和提供有利证据证明,说明被告刘某某所骑的马匹造成原告陈某跌落的可能性较大。分析原告陈某跌落的原因,可能是被告刘某某与原告陈某相遇时,过于自信地认为该路段经常骑乘,骑马时只要速度慢点亦能够顺利通过。被告刘某某作为马匹的所有者及管理人,应对马匹进行妥善管理,一旦造成他人损害事实的,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卢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