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19岁)与张乙(13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趴着一条大狗,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砸狗,看它会有何反应。张乙于是捡起一块石头朝狗扔去,结果狗被打后朝乙追来,乙见势不妙,躲在迎面而来的张丁后面,狗于是咬伤了丁,张丁为此花支医疗费600元。
【分歧】
张丁被咬伤,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甲与张乙的监护人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狗主人张丙承担部分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甲应承担主要责任,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部分责任。狗主人张丙不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之规定,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此,张甲应承担主要责任,张乙因为是未成年人,承担次要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法律责任。
张丙虽为狗的主人,但因其不是侵权行为的引发者,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胡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