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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寻人启事索要钱财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

    2006年5月,黄某在报纸上看到刘某因其患老年痴呆的母亲离家出走刊登的寻人启事后,多次用手机发短信以及打电话等方式给刘某,称刘某离家出走的母亲在自己手上,要黄某拿出人民币2万元去换,否则就再也别想见到其母亲。刘某交付2万元后,在家人朋友的劝说下报警。2006年底,黄某被抓获归案。

   【争议】

    针对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黄某利用刘某寻找离家出走的母亲之际,编造刘某母亲在自己手上的谎言欺骗刘某,以达到骗取刘某2万元的目的,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刘某实施威胁或胁迫,索要人民币2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定问题。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胁迫,索要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的差别比较明显,在理论上不难对二者进行区分,但在现实生活中案件则是复杂多样的。有些案件是欺骗与恐吓、威胁并存的。本案中的黄某就是同时使用了欺诈的手段,虚构刘某的母亲在他手上,又使用了恐吓的手段,以刘某母亲的安危向刘某发出威胁。这类案件成立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应考虑被害人交付财物究竟是基于自己对虚假事实的错误认识还是基于行为人的威胁、恐吓。如果受害人处置财物既存在恐惧的成分又包含受骗的因素,或者无法分辨被害人处置财物是威胁的结果还是欺骗的结果时,则宜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本案中,刘某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寻找离家出走的母亲,寻人启事中并未写有支付报酬的内容,黄某并非利用虚构事实使刘某基于感谢而支付酬金,而是利用虚构事实多次威胁、恐吓刘某,迫使刘某交出金钱,因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胁迫,使被害人刘某陷入错误认识并产生恐惧心理,向黄某交付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陈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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