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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完善了金融反垄断制度中的集中申报规范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至今一直面临着如何填补如何规制金融业的境地。为此,在《反垄断法》施行的当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但遗憾的是,该《规定》没能明确金融业的营业额如何计算,第三条规定:“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眼下,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对于如何处理如AIG、Lloyds、Northern Rock等“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的金融机构的态度引发了世界性关注,这同时也为我国当局迅速完善金融安全审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此,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制定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该《计算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明确了金融业营业额的计算方法,细化了对金融机构集中的审查标准,有助于金融反垄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附: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2009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制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中国银监会主席    刘明康     中国证监会主席    尚福林     中国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第一条   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明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计算办法,适用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利息净收入;     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五、汇兑收益;     六、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     二、利息净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汇兑收益;     五、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条  期货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二、 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管理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     第七条  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第八条  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第九条  以上营业额计算办法仅限用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作者简介】
李震,男,1977年12月生,广东省人,经济法硕士,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经济师。

【注释】
注:本评论仅代表个人观点,与供职机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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