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杨某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订婚,200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时杨某付了一万元给吴某作为彩礼,婚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较差且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1月11日,吴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杨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原告吴某应退还礼金。
[分歧]
针对本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被告杨某提出的退还礼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是:被告无足够的证据证明给付礼金的行为已造成其离婚后生活困难。第二种意见认为,礼金应该予以退还。理由是:被告的上述婚前给付必然会给被告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不可否认,任何一个普通家庭拿出一万元现金后都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但由上述解释可知,只有当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时才可以主张退还。本案中的被告杨某虽然给付了一万元的彩礼,但并没有证明其因此而生活困难,所以对其提出的要求原告退还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万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