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趁某乙不注意,从其手里抢得5万元人民币,某丙发现有人抢夺,一边大喊“捉”贼,一边穷追不舍。追至一旷野无人处,某甲停下,与丙商量说,抢的钱全部给你,你不要追了,咱们各走各的路。丙进行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终于抵挡不住钱的诱惑,遂接过甲递过来的钱,藏好,甲就跑走了。过了一会儿,失主某乙赶到,问丙是否有追到,丙说没追上,就离开了。
[分歧]
本案中行为人丙构成何罪,意见分歧很大:第一种意见认为,丙一开始追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是正义行为,但在与犯罪嫌疑人的默契中的确反映出其主观上已经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后来拒不交出,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犯罪嫌疑人惧怕被行为人丙抓住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不得交出已经到手的财物因此丙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丙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抢夺而得到的财物,却为了一己私利予以窝藏并拒不返还从而构成窝藏赃物罪。
[评析]
首先,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来看,其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另外,侵占罪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占: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的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那么在本案中,行为人丙从犯罪嫌疑人甲手中拿来的5万元是否是其“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就成了本案中丙是否构成侵占罪的关键。犯罪嫌疑人甲是在行为人丙穷追不舍的情况下出于自身的考虑才主动“行贿”行为人丙的,犯罪嫌疑人甲在这里交给丙钱是有条件的:即要求丙不要再追而免其在以后能免受行事追究。而这5万元也显然是属于受害人乙的却被犯罪嫌疑人甲抢夺欲拒为己有的赃物,显然不属于“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因此本案中行为人丙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丙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致使对方(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财产受到损害。可见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只有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威胁和要挟的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的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才能构成。而不能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本案中丙不是为了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而追赶甲的。而甲是主动“行贿”,目的是换取不被抓捕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好处。丙并没有要挟或者强行索取财物行为,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行为人始终是处于消极的不作为的状态之中的,因此丙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窝藏赃物罪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十犯罪所得的脏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行为人在发现甲抢夺的时候就已经认识到这5万元是属于真正的所有人乙所有的,却被甲非法抢夺的赃物。在其追到旷野无人处犯罪嫌疑人甲将这5万元交给丙的时候这5万元仍然是赃物,在丙拒为己有之后没有任何事由改变赃物的性质,当然也是赃物。综上所述,行为人丙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