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买东西的人就想不能了,自己花了那么多钱买来的东西却不是自己的,难道买东西之前,非要查清楚才能买吗?买东西前去调查,很多情况下,并不现实。所以,物权法就特别规定了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买者也能移取得所有权的情况。这种情况叫做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出于善意取得东西的人,在满足了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后,就能成为所取得东西的主人。物权法出台前,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而物权法则第一次对善意取得进行系统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在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无权处分情况下,不知道情况的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人不得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一种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涉及三方当事人:所有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其中,所有人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主人,拥有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处分权。转让人是出卖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但是没有处分权,是无处分权人。物权法对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所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受让人恶意,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善意,是指尽管转让人没有处分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但是受让人相信转让人拥有处分权。善意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藏在受让人的内心世界中,外人通常难以知道。因此,善意的认定应当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比如,受让财产的价格的高低、转让人的情况,受让人的经验等。从一穷光蛋手中低价买得一辆豪华大奔,就难以认定为善意。
其次,财产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转让是从转让人的角度来说的。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是一种“你来我往”的交换。交换的例子有买卖、出资、互换等。如果受让人取得财产根本就没有作出什么牺牲,而是“从享其成”,受让人就不能取得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就是典型的“坐享其成。
最后,财产已经办理了公示手续。“万事具备只欠东风”办理公示手续,是善意取得的最后一个条件。办理公示手续的要求是:该登记的已经登了记;该交付的,也已经交付了。如果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即使满足了前面两个条件,善意取得也有可能功亏一篑。
物权法为什么要规定善意取得呢?正所谓“不知者不怪”,受让人既然不知道转让没有处分权,并且付出了相应的对价,自然就不能让善意受让人“人财两空”。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验秩序的稳定。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上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善意取得财产以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返还财产,则不仅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所有人不得向 受让人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果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对于动产的善意取得来说,《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另一个法律后果。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所有人虽然不得向受让人追回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张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