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甲雇请乙等5人为甲的旧房子进行拆除工作,在进行拆除之前,甲对拆除的房子周围进行了一定的安全防护,如用竹杆搭建了简易的围栏,并一再向乙等人口头交代要注意的安全事项。之后,乙某等人即开始工作,并且不听甲某从上往下拆的口头规劝,而是从下往上拆,约十分钟时,乙某因一脚踏空,就不小心从屋顶摔下,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有重大分歧,乙某以雇佣合同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甲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某各项损失45000元。判决生效后甲某抵触情绪特别大,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对他不公,并认为乙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这次事故中不听指挥,任意操作,以致摔成重伤,所以乙某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我们都知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一般民事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原理,一般侵权行为必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作为雇佣人,通过雇员的劳动获得劳动成果或收益,同时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并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安全措施再到位,也难以绝对保证雇员在实际操作中不出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的人身伤害后果。比如雇员自身违规操作而受伤、雇员因自身的主观过错而产生与他人互相伤害的后果等。因此,笔者认为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什么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案情而定。如果雇员对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主观上有过错,那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也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否则,不管什么原因,也不管雇员有没有过错,损害后果一律由雇主承担,有违民法原理的一般规定,对雇主也是不公平的,判决的社会效果也不好。
因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应予修改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过错的,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胡荣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