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受害后,长期指望侦查,公诉补偿自身损失,由于受害人力量有限,只能依靠公安侦查解决,此种做法合情合法。侦查要能尽快突破解决,这是最有效的办法,但亦存在不尽人意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长期逃亡,经侦查带来极大的阻力,致使长期侦查无果,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及时补偿,有的受害人一等就是五、六年,物质、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受害人急需财物补偿,如急需医药费、家庭急需等。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会加重受害人的受害程度,以致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在先刑后民的情形下,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民事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由于侦查机关不适宜就民事部分采取强制措施,为此,侦查机关在侦查中遇到阻力难以尽快突破时,可以告知受害人适时就民事部分先行的起诉,不必等刑事部分的结果,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个人利益可以先行主张。一方面,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不致恶化;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尚在侦查,不损害国家利益。
所以,在尚未提起公诉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只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有补偿能力,受害人应当就自身的民事合法权益适时提起诉讼。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曾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