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磊诽谤案法院道歉纯属犯贱
2009年2月初,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在网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等标题连发6篇内容相同的帖子。帖子称,曹县庄寨镇书记郭峰“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长期包养情妇,其子郭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卖淫嫖娼”等。
曹县县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未发现”段磊所反映的问题。7月6日,曹县人民检察院对段磊涉嫌诽谤罪一案提起公诉。
2009年7月23日,曹县县委政法委协调公检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该案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公检法机关对案件适用法律在理解上有偏差,段磊虽有网上攻击别人的行为,并对郭峰本人和庄寨镇造成了不良影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机关决定依法撤回起诉,公安机关决定撤案。
2009年24日上午,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这个歉道的不明不白,实在蹊跷。公安局错误立案,检察院错误起诉,道个歉,舒缓一下段磊本人及其家属的愤慨之情,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院道的是什么歉?没有延误审判期限,导致段磊超期羁押,案件未曾审结,法院没有做出错误的审判,何错之有?检察院将案子移送过来,只要符合受案条件,难道法院可以未审先知拒绝收案?
既然没有过错,压根就不应该道歉。如果“相关部门”逼迫法院道歉,那就是捣乱,如果法院自愿道歉,那是犯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