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在审理时,因被告缺席,就法院可否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不能依职权主动审查。认为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如果法官在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那么法官就偏离了中立地位,有失公允。本案由于被告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了时效利益抗辩权,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认为我国民法现在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制度是采用程序上诉权存在,而消灭其实体上诉权相结合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期诉讼请求。从该规定上看,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应该主动依职权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审查诉讼时效证据,严格执行时效制度。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一般而言,诉权是关乎国家审判权的公权力,虽然对于民事主体处分自己的私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涉。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时,比如起诉、反诉、撤诉、追加当事人等等,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接受法院的审查。
作者:龙南法院 代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