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被王某雇请拆旧建新房,在拆墙的过程中,不慎受伤,花去医药费等6千余元。谢因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了50%的药费,后谢某认为其是被王雇请才受伤的,应由王承担全部医疗损失等费用。王某抗辩谢某称经医保报销的部分不予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分歧:
在处理时对经医保报销的部分能不能赔偿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请求不能支持。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是赔偿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具有填补性质。原告的一部分医药费从医保得到报销,已减轻被害人的损失,已减轻部分不能再要求被告承担。否则其得到双重赔偿,与填补性相悖。
另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请求可以支持。理由是: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合作医疗保险是政府的惠农政策,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是当事人积极向应政府号召的行为,其保险费的交纳由政府补贴和个人自愿支付相结合。补偿模式“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原则。严格意义讲原告不是因病而就医,而是因伤就医,医保报销的药费与侵权行为中发生的药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为医保报销了原告部分药费就抵销侵权人的责任。2、人的健康本来就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不能和有价的财产损失填补原则相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假如医保报销部分不能向雇主追偿的话,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承担,减轻了雇主赔偿责任,其行为的后果与受到的责任追究与上述解释不相符。本案谢某在履行雇佣合同中无过错,所以应由王某承担全部医疗损失等费用,含已报销部分。
评析:
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合作医疗保险具有政府惠民的救济性质,有关部门在报销制度上应严格把关,落到实处,如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医药费报销了应当退回。
作者:石城法院 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