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本案是因赠品劣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焦点就在于: 购买商品时所得赠品有质量问题导致受赠人损害,出卖商品的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解决此争议需要弄清楚两个问题:第一,本案中电器店的赠与是否是无偿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一、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 二、受赠人表示接受此赠与行为。而本案“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此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此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被告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被告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第二,既然被告某电器店赠送电热壶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被告某电器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于某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没有异议。
作者:石城法院 付红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