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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赃车改装配牌构成窝赃罪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6年3月18日,凌某盗得一辆“帕萨特”汽车后约三个小时,即被警察追捕。凌某匆忙之中,找到了好友邱某,并将实情相告,请求予以帮助。为使凌某得手并逃避法律制裁,经营汽车喷漆的邱某一方面迅速悄悄地对该车进行喷漆改色,另一方面将自己的“帕萨特”汽车车牌挂在凌某盗得的“帕萨特”汽车。然后让凌某驾车逃走,造成公安机关10天后才破获该案。

    针对邱某的行为,笔者认为已经构成窝赃罪。理由是: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的行为。邱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首先,邱某明知所窝藏、转移的“帕萨特”汽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窝赃罪中“明知”的推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⑴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⑵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⑶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本案中,凌某已将盗车的实情告诉了邱某,表明邱某是明知的;其次,凌某所开“帕萨特”汽车是其犯罪所得的赃物。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凌某盗得的“帕萨特”汽车当属其列。再次,邱某的行为属于窝赃。构成窝赃罪的行为包括两种,即窝藏或转移。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邱某对该车进行喷漆改色、将自己的“帕萨特”汽车车牌挂在凌某盗得的“帕萨特”汽车,目的正是为了让凌某驾车逃走,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查获。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窝赃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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