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商场已经构成侵权,张某可以要求商场退货。理由是:
首先,《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也指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这些表明,商品不得具有侮辱性。而“这个母狗咬人”、“荡妇”、“婊子”,都是一种侮辱性的语言,从行人异样的打量、在背后指指点点中,也能看出足于对人造成伤害;其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也就是说,在我国境内销售的产品,不能只有外语,没有中文;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表明商场有义务主动告知张某“This bitch bites”的具体含义,以供不懂英语的张某选择,商场未作告知,则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