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决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有权作出转投资的决定,故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上述观点是对《公司法》第十二条的曲解,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转变经营投资的决定。理由是:
一方面,董事会未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而决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属超越职权。虽然在公司设立后,来自各位股东且比例不尽相同的股金,已经转化为公司的资产,而不再属于每个股东,公司有权对此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但转投资毕竟是公司的一种业务经营行为,可能造成虚增资本与实质性减资,还可能通过控股造成公司的合并或兼并,涉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重大利益,必然要受到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重大事项,必须由股东会议作出决定并通过,而董事会是无权的。另一方面,董事会未经股东授权而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属超越代理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代表公司行使一定职权。但董事会未经股东授权而擅自进行转投资,同样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是无效的;再一方面,无论是超越职权还是超越代理权,董事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均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董事会成员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