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陈某已经构成买卖国家公文印章罪。理由是:
所谓买卖国家公文罪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一种,指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就该大罪而言,只需考虑行为人是否把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出来或者买卖了,而无需考虑公文、证件、印章是谁伪造、变造、买卖,只要有其中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相应的犯罪。就买卖者而言,也无需考虑其所买卖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否为真。本案中:一方面,机动车牌照、行使证为国家车辆管理机关所专有,根据有关规定,属国家公文;另一方面,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可以多种多样的,陈某的目的即为取得非法利益,但不能回避一个事实,他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再一方面,尽管陈某买卖的机动车牌照、行使证为假的且非他本人所造,他确已实施买卖行为,按前述规定,同样构成了犯罪。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