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法优先于旧法适用的原则,对共有关系不明的应作按份共有处理。为何会有这样相反的规呢?笔者从理论上阐述如下:
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来说,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的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共同共有更为明确。按份共有人之间是按自己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即按其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对所有物来说,对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可以按其份额这一基本衡量标准进行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容易作出桷定。而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平等只一个大原则,必须参照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事实情况来处理,并不能说就按均等的份额去处理。就同共有之间的关系来说它们之间是没有份额的,共有关系消灭时,共有人之间应得的份额应当确定,此时份额才得以确定,因此说共同共有是一种潜在的按份共有关系。为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更好地解决共有财产关系的矛盾,《物权法》的规定显然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作者:会昌法院 周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