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业主接纳未成年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已成共识,但业主是否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几乎还是空白,鲜有研究,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以一般侵权行为原则,特殊侵权行为为例外。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法定主义,而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不属《民法通则》规定的九种特殊侵权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故应属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四个必不可缺的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四个构成要件上考察,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直接违反了《条例》第21条,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网吧业主明知故犯,允许未成年人上网,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考察网吧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两个方面,即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能否证明未成年人因上网吧而致其人身权受到了损害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一)未成年人因上网过度死亡,网吧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中学生吴某因在网吧玩了一夜游戏,清晨6时许猝死在网吧,极度悲伤的父母将网吧老板告上法庭。网吧经营者杨某认为:作为经营者自己一方面已向上网者提供了安全的上网环境,另一方面也未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这位猝死的中学生并不是因网吧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所致死,而是其自身的健康原因所致。因此自己对其死亡并无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网吧业主杨某赔偿死者36884元。判决理由在于:首先,该网吧实施了违规经营行为。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当时《条例》尚未实施)规定:“网吧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显然,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次,该网吧的违规行为与中学生的吴某的猝死有因果关系。可以肯定,如果该网吧能够按照法定的时间向吴某开放上网时间,那他就不可能有机会在网吧整整玩上一夜,就不会出现猝死的后果。第三,该网吧具有主观过错。作为经营者应当预见未成年人整夜玩游戏会对其身体造成伤害,有义务制止而未及时予以制止,却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综上,该网吧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我国首例因未成年人上网过度死亡而由网吧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焦点在于吴某的死亡结果与网吧有无因果关系?法院采纳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确认过度上网系吴某死亡的原因,符合生活经验和因果关系的主流学说,值得肯定。当然,吴某的死亡属多因一果,除了网吧的违规,还有吴某父母的管教不严以及吴某自身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注意欠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及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因此法院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了网吧的民事责任。
从上述案例来看,只要未成年人上网过度而造成死亡的后果,网吧承担赔偿责任就不可避免。
(二)未成年人上网过度损害身体健康,网吧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上网而导致死亡毕竟是个别现象,绝大多数只是损害身体健康,原告不仅要证明损害结果,而且对因果关系也要承担举证责任。医学研究证明,长时间使用电脑和网络对健康的危害已是不争的事实,对身体发育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尤甚。电脑显示器是利用电子枪发射电子束来产生图像,并伴有辐射与电磁波,长期使用会伤害人们的眼睛,诱发一些眼病,如青光眼等;操作电脑时,体形和全身难得有变化,操作向着高速、单一、重复的特点发展,强迫体位比重越来越大,容易导致肌肉骨骼系统的疾患;长时间无节制地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互联网上持续聊天、浏览、打游戏,会导致各种行为异常、心理障碍、人格障碍、交感神经功能部分失调,严重者发展成为网络综合征,该病症的典型表现为:情绪低落、兴趣丧失、睡眠障碍、生物钟紊乱、食欲下降和体重减轻、精力不足、精神运动性迟缓和激动、自我评价降低、思维迟缓、不愿意参加社会活动、很少关心他人、饮酒和滥用药物等。因此,未成年人因上网而导致健康受损,只要能证明系长时间上网所致,网吧业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监护人能否以监护权受损要求网吧业主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当今各国,监护制度无一例外地由国家立法编入了民事法典中,以保证社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不健全成年人承担起关心和照顾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职责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等。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又叫亲权。第三人对亲权的侵犯,我国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将其概括为八种情形:(1)离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感情;(2)强迫、引诱未成年子女脱离家庭;(3)无正当理由拒绝探视;(4)非法剥夺亲权的行为;(5)侵害亲权权利行为;(6)侵害亲权人的人身而致其未成年子女抚养来源断绝的行为;(7)雇佣未成年子女从事危险性工作;(8)向有吸毒习惯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毒品。 显然,网吧业主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只可能与第(2)种“引诱未成年子女脱离家庭”有联系,其他7中均不符合。
所谓“引诱未成年子女脱离家庭”是指采取诱导的方式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人。如网吧免费鼓励未成年人上网,甚至通宵上网,使未成年人乐此不归,则网吧必然构成侵害亲权。但实践中的网吧都以从未成年人身上赢利为目的,故上述情形不属本文研究的范围。在网吧只是违法允许未成年人上网时,并不构成侵犯父母的亲权,如果将其视为亲权受损,也有推卸父母教育、管理的责任,因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多的义务在父母、学校。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实难对权利受损举证。即使其尽到举证责任,由于法律并未对此规定惩罚性民事责任,诉讼结果也不会从根本上对违规网吧业主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发生此种情形,监护人最好的方法还是依据《条例》第30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证据(如照片)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求对网吧业主实施行政处罚。这样处理,监护人不仅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和可能因举证不能而带来的败诉后果,而且简便快捷。如果行政机关接到举报而不作为,监护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构成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未成年人进网吧,接受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并支付费用,双方缔结了消费服务合同。因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务院《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当然无效。合同无效,网吧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即赔偿未成年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在大陆法中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受的损害。信赖利益与债权人就契约履行时所可获得的履行利益或积极利益不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而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故原告如要求网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仅限于支付的上网费,赔偿结果远不如侵权责任对原告的保护,故不足取。
三、结论和建议
众多黑网吧公然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依然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根源在于未成年人最易受网络的诱惑成为顾客,给网吧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行政处罚体现了国家对网吧的制裁,简便快捷,但实践证明收效不大,概因仅仅靠少数家长的举报、执法机关的检查,缺乏群众参与。加之网吧业主对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沟兑”,使行政执法大打折扣;民事赔偿致力于对公民的补偿,有利益动力,但耗时烦琐,且局限于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范围狭窄。笔者认为,如果将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发动群众监督网吧,而不仅仅是家长的举报。对群众举报属实,给予罚款金额20%---50%的奖励,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让黑网吧被罚得心惊胆战,倾家荡产,从而自觉地拒绝未成年人上网,治标治本,根本性的解决这一难题,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作者:龙南法院 赖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