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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需股东会决定
发布日期:2009-07-24    作者:孙新律师
我与哥哥前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公司,各占公司50%的股份。经营情况很好。我哥哥是公司的法宝代表人,由于公司股东人数少没有成立董事会,我哥哥是公司的执行董事。今年我要求哥哥分红利时,哥哥说该公司是赢利了,可是该公司的分公司却亏损严重,导致整体上亏损,所以不能分配利润。对于设立分公司的事情我却一点也不知道,请问我哥作为法宝代表人能够不通过我的同意就开立分公司吗?
马广宇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等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你哥哥虽然为法宝代表人,但是设立分公司仍应由作为股东的你与你哥共同开会决定。如果设立分公司没有经过该程序,你可以起诉要求判定该设立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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