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个人能否对疑犯人肉搜索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大河网大河论坛上的一个帖子引起了热议。一个叫“国际刑警”的网民,针对新近发生的ATM机诈骗案,在论坛上贴出了一张“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呼吁“广大网友积极提供破案线索”。由于帖子落款是“汝阳县公安局”,发帖人的身份经查也的确是该县公安局的一名刑警,这就引起了争论,即警察能否用“人肉搜索”寻找犯罪嫌疑人?
乍看起来,警察的行为似乎有法可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8条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但是,当警察不是在公安机关的官网上,而是在公共论坛上发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时,事件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信息发布上,政府网站与公共论坛的发言权限截然有别。在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的信息,发布者的惟一身份只能是国家相关工作人员,普通公民不可能进入公安局的网站发布通缉令;在“大河论坛”这类公共论坛上,却不存在发言者的身份限制,“一切皆有可能”。任何人经过简单注册,就可以在“比特海”上徜徉。坐在屏幕前用“国际刑警”之名发贴的,既可能是警察,也完全可能是犯罪嫌疑人。
官方网站发布信息,是政府行为,象征着公信力、权威性和相应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可以信赖公安部门官网上的通缉令,并按其照片举报或抓捕嫌疑人,如果通缉令出错,被无辜牵连的公民可以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相反,公共论坛上的发言都是个人行为,多元化的表达消解了权威和真理的唯一性,这是言论自由的价值,相应的代价是,就得容忍各种夸张甚至虚假的泡沫信息。这也决定了,公共论坛上的信息真假和发言者身份缺乏制度保证。
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网站对发帖权限的控制,相当于一枚“网络公章”,起着标注、限制公权力,甄别、保证发布者身份的作用。因此,在汝阳县公安局的官网上发布的信息,相当于上面盖着“汝阳县公安局”的公章,是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通缉嫌犯的政府行为。除非是转贴官网信息,否则,其他任何在公共论坛上首发“犯罪嫌疑人”信息的帖子,即使落款为“汝阳县公安局”,发帖者也真是警察,也只能被视作“人肉搜索”的个人行为。而任何个人,都是无权将他人定义为“犯罪嫌疑人”并展开人肉搜索的。
当在公共论坛上发帖者是真警察时,虽然或能在个案中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但却潜伏着更大的危险。因职责所需,公安机关掌握着几乎所有公民的个人信息,拥有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污名权”,但行使这种权力,必须要通过明确、严格的执法程序。这种程序法治的限制映射到网络上,就是警察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网络规则,即只能在政府官网的范围内行使“污名权”。官网发布权限的严格控制,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网络公章”的作用,避免警察权的私自滥用。
难以想象的是,掌握海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警察,若可以跳出这种限制,直接在公共论坛上自由发言,任意公布他所掌握的信息,那将会引发怎样可怕的灾难。在这一个案中,人们或许能理解“国际刑警”办案的苦心,但从长远看,这或许会引发出难以限制的效仿,不啻于将凶猛的“利维坦”从官网中解放出来,最终在公共论坛上酿成灾难。
【作者简介】
车浩,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注释】
原题为“缺乏网络公章的警察权不能进入公共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