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心理学动机理论进行创新的尝试——犯罪学不良内驱与自控冲突原理
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心理学教材对需要如何发展到动机的过程往往描述很少,没有揭示出需要如何发展到动机的内在机制。
例如《普通心理学》关于需要与动机的论述如下:需要和动机是有区别的。需要是人积极性的基础和根源,动机是推动人们活动的直接原因。人类的各种行为都是在动机的作用下,向着某一目标进行的。而人的动机又是由于某种欲求或需要引起的。但不是所有的需要都能转化为动机,需要转化为动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需要必须有一定的强度。就是说,某种需要必须成为个体的强烈愿望,迫切要求得到满足。如果需要不迫切,则不足以促使人去行动以满足这个需要。 第二,需要转化为动机还要有适当的客观条件,即诱因的刺激,它既包括物质的刺激也包括社会性的刺激。有了客观的诱因才能促使人去追求它、得到它,以满足某种需要;相反,就无法转化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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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论述看,教材只是论述了从需要发展到动机需要两个条件,并没有阐明为什么有的需要可以发展到动机,有的需要没有发展到动机,没有阐明从需要发展到动机的内在机制。
二、不良内驱与自控冲突机制原理,解释了从需要发展到犯罪动机的内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心理学动机理论。
(一)需要发展到动机的内在机制。心理动机顾名思义是心理的动力机制。心理动机是一种意识现象,意识同时既反映人的内部状况,也反映外部社会情形,反映个体内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着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产生某种需要意识时,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安与紧张的情绪,释放出一种内在的驱动力;反映外部社会需要与社会规范时,同时就会产生一种自我调节力。内驱力的方向是不特定的,当内驱力的方向与外部社会规范的要求相吻合时,自我调节力转化为推动力,加速动机的形成。当内驱力的方向与外部社会规范的要求不吻合时,外部社会规范将内驱力评价为不良内驱力,这时自我调节力转化为控制力(自控力),这样内驱力与自控力形成了冲突,并阻碍内驱力发展为动机,但是当自控力不足以控制不良内驱力时,个体就会产生不良(犯罪)动机。当自控力足以控制不良内驱力时,个体不会产生不良(犯罪)动机。个体犯罪动机的产生就是个体具有不良倾向的内驱力与自控力斗争的结果,这就是犯罪学不良内驱与自控冲突原理。
(二)不良内驱与自控冲突机制原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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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犯罪动机的产生是个体具有不良倾向的内驱力与自控力斗争的结果,当自控力不足以控制不良内驱力时,个体产生犯罪动机。
1、不良内驱力的形成和影响因素。内驱力源于需要,需要本身具有丰富性、无限发展性、带社会属性的个体性等特点,借鉴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需要可分为五个层次,从低到高分别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与归属需要、自尊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个体基本生理需要是与生俱来的,例如饥、渴等,这是内驱力的原始动力。其他层次需要在个体成长过程中逐步形成。个体满足需要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导致了内驱力方向的不特定性。按是否符合社会规范来评价,驱动不符合社会规范行为产生的内驱力为不良内驱力。不良内驱力的强弱主要受社会因素影响:1、三对社会基本矛盾:①相对落后的生产力与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需要之间的矛盾;②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矛盾;③社会各阶层利益需要之间的矛盾。2、不良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同时不良内驱力还受自然环境因素、个体生物遗传因素在生理、心理、智力、体力方面的差异和特殊异化影响。
2、自控力的形成和影响因素。个体自控力是后天形成的。个体从出生就为满足需要进行各种行为,有的符合社会规范被评价为正常行为,予以鼓励和提倡;有的不符合社会规范被评价为错误行为,要被惩罚和予以纠正。在长期的成长过程中,经过不断的条件反射,个体逐渐知道了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形成社会规范的趋同意识,产生个体的自控力。自控力的产生本身是需要自身发展的结果,个体成长过程中,在基本生理需要基础上发展了安全需要、爱与归属需要、自尊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个体在实现某方面的需要的时候,同时也在考虑是否与其他方面需要发生冲突,并进行选择,决定做还是不做,这就是自控力的表现形式。自控力的强弱受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比较大。按对自控力的作用划分,可分为起约束作用的外部因素和起教育引导作用的外部因素。另外自控力的强弱也与自然环境因素以及个体生理、心理、智力、体力等因素有关。
3、机制作用方式。犯罪产生是不良内驱力与自控力矛盾双方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当不良内驱力大于自控力时犯罪发生,当自控力大于不良内驱力时,犯罪不会发生。不良内驱力与自控力强弱受社会、自然、个体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社会因素是主要因素,这些因素都是变量,随时空变化而变化,任何一个变量发展到一定程度都可能使事物性质发生根本改变;在不良内驱力总量与自控力总量基本持平时,任何因素的微小变化都会使事物性质发生根本改变。个体是不良内驱力与自控力的载体,也是不良内驱力与自控力相互作用的场所,社会、自然等外部因素可分为诱导和抑制犯罪产生的两种因素,但都必须通过内因(不良内驱力与自控力的矛盾)起作用。
【作者简介】
于志葵,中国未来研究会会员,1992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犯罪学专业本科毕业,2002年10月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哲学方向研究生毕业,曾任灵川县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副乡长,现任县法制办副主任,荣获区、市、县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多种荣誉称号,有多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发表。
【参考文献】
[①]王雁主编《普通心理学》
[②]于志葵,犯罪学整合新理论——不良内驱与自控冲突原理,犯罪研究,2006年第5期19-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