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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劳动权益保障
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土生阿耿 按】:山东省卫生厅于2004年5月份下发文件,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所在单位,不得以其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作为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的理由。这是该省针对防治艾滋病推出的措施之一。就此,土生阿耿在当时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但由于某些原因该采访报道并没有发出,现将该未刊稿发到此,敬请各位讨论指正。     【记者】您觉得山东省卫生厅下发文件,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所在单位,不得以其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作为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的理由。这是该省针对防治艾滋病推出的措施之一。这个举措意义何在?在国内艾滋病防治领域有何突破?     【土生阿耿】随着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及流行势头的发展,艾滋病防治问题已经越来越为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所重视,其中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是艾滋病防治过程中必须要加以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方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内容包括好多,比如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婚姻权等私法权,以及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受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等公法权,这些权利是否得以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在特殊群体人权保障方面的一个重要指标。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签订了雇佣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后,就享有了法律赋予的和合同约定的就业权或者劳动权,任何人尤其是雇佣者或者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和保障这一权利,不得通过擅自接触合同的方式随意侵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这些权利。山东省出台的这个文件,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所在单位,不得以其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作为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的理由,我认为这是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保护方面迈出了非同寻常的一步,至少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劳动权利保护方面,标志着我国在艾滋病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突破性进展。同时,我国今年出台的宪法修正案中也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从而使得人权条款在中国首次有了明确的宪法地位,从这个角度来讲,山东省的这个文件又是贯彻宪法的一个具体体现,因而又具有了重要的宪法意义。     【记者】以地方上一个部门的名义制定上述文件,是否具有可行性?如果没有,阻力何在?怎样才能取得突破?     【土生阿耿】从法理上来说,地方政府一个部门的文件尽管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缺乏法律的普遍指引功能,但却具备政策意义上的具体导向功能,并且这个规定与作为基本法律的《劳动法》的宗旨是不冲突的,反而是贯彻了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与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不相违背。这样的“文件”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还具有可行性,因为从微观上具体来说,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是非常狭窄的(主要为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一般接触不会导致艾滋病病毒的感染,且感染者在潜伏期内与正常的健康人同样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所以这些人群完全可以与健康人一道工作,参与正常的劳动活动。当然这不意味着在操作方面没有阻力,因为当前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尚处于“幼稚阶段”,“恐艾症”困扰着好多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观念一时还不能完全消除,这些思想认识上的问题都可能成为推行这个措施的观念障碍或者运作阻力。化解这一障碍,破除这一阻力,我认为,宣传教育是一项比较好的解决措施,在民众中普及艾滋病基本常识,逐步打消人们的“恐艾心理”,提高公民的平等观念和人权意识,这样会逐步减少甚至又可能消除这些本来不应有的障碍,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     【记者】国内现有的关于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是否有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哪儿?国外先进的值得借鉴的经验是什么?     【土生阿耿】是这样的。现行的有关艾滋病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存在这明显的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局限性。大致归纳下来,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冲突问题。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与基本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他们相互之间也有冲突,比如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可以结婚这个问题上,有的地方法规中是尊重这部分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姻权利,允许他们结婚,但我国的基本法律又把艾滋病作为禁止结婚的一种禁婚疾病情形,所以导致法制不统一。二是基本法方面的欠缺。比如专门的艾滋病防治法律至今尚属立法空白,这样以来无法调整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关系,也不能为防治艾滋病提供一个权威的法律依据,各地方的艾滋病防治法规(办法、条例等)也没有一个基本法律作为制定根据。三是艾滋病防治中的权利保护条款普遍缺乏,出现了“重防治不重保护”的立法缺陷。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有些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泰国等)在艾滋病防治立法方面,做的就比较到位,反歧视、保障人权的理念贯彻在这些国家的艾滋病防治立法中,有效的尊重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使防止工作进展顺利,另外,安全套的推广也是这些国家立法中确立下来的一个重要防治措施,以有效的避免艾滋病病毒在高危人群中的传播和蔓延。当然,随着我国立法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的提高,我们相信我国艾滋病防治立法会逐步走向完善。     【记者】通过法律手段防治艾滋病,您有什么样的建议?比如制定《艾滋病防治法》,法律界呼声如何?     【土生阿耿】法律手段防治艾滋病是现代法治国家在“防艾”方面的一个必由之路。医学只能防治艾滋病病毒本身,但不能解决防治中的法律问题。所以,健全法制是防治艾滋病的重要举措,也是法治国家在防治艾滋病方面的一个重头戏,真正走“依法防艾”、“依法治艾”之路。我个人认为,首先应该清理现有的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法制统一,在这个基础上制定艾滋病防治基本法,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在艾滋病病毒检测、疫情公开、信息管理等方面,执法必须严格、规范、透明。再次,司法环节也要重视起来,比如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途径必须畅通无阻,法院应该依法受理相关艾滋病纠纷案件。最后,在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意识以及法学研究方面,必须重视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监督,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加强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问题研究,为艾滋病防治工作走“法治化”道路提供理论基础。法律界有些人士在关注这个问题,但总体上来说还不尽如人意,希望更多的人加入到艾滋病防治法治化的研究行列中来,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献计献策。目前首当其冲的是出台一部有关艾滋病防治和保护的基本法。     【记者】您手头有没有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被解雇的案例,一份正常的工作对他们来说意味着什么?如果被因此被解雇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土生阿耿】国内的这方面的案例资料,我手头还没有搜集,但国外的案例确实有一些,不过我国肯定也存在着这方面的雇佣纠纷或者劳动纠纷。山东省出台的这个文件是非常得民心、顺民意的一项举措,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法律地位上,与一般人一样,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患有某种疾病而受到歧视或者其他不公平待遇。解雇了这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直接的后果就是使这些人出于失业状态,间接后果是带来一些不可预见性的消极影响,诸如保持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问题,随时可以爆发出来,那样的话就比较被动了,反而付出更大的成本。     2004年6月某日深夜整理于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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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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