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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内外的政治权力
发布日期:2009-07-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我在《“国王”的欠债、权力下乡及退却》(北大法律信息网)一文中,不自觉地提出“法律上的权力”与“政治上的权力”两个概念,以为两者的区分是当然的。但与学友交流时,受到的批评较多,我的辩解是:
  两者的依据不同。“法律上的权力”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法官的判决必须被执行;“政治上的权力”无法律上的依据,比如已故领导人邓小平生前退居二线后行使的权力。
  区分的标准是清晰的,但学友的反驳也是严厉的:如此只能区分“法律上的权力”与“事实上的权力”,但两者未必不都属于政治!
  我最后的退路是承认这是一个用词的问题。并申明自己对政治是无知的,之所以研习法律,是因为自己相信唯法律能洞见政治中的是非曲直,否则政治只能成为自食其身的怪兽:它的合理性最终在于它业已存在。
  争论到此结束。但自己不想以信念为学术的终止,于是有本小文,以求教学人。
  “权力”的概念形形色色,主要见于社会学、政治学及法学中。但总的说来,至今还没有令人满意的分析权力的理论框架。立足于法学,史直南的理论对分析权力或许是框架性的,他认为:“所谓权力,就是程序内自由。因为程序系统内的“余地”,实际上是官僚们意志自由的领地。”换言之,权力是制度在程序化的过程中所留下的余地。(参见《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 [公法评论]]2001/12/21,页65。)
  制度程序化大体相当于原则规则化,只要后者是实践的。按史的定义,制度程序化的极至,便是权力的终结。这正如计算机程序是一切程序的极至,在人机交互系统中对人毫无权力,只提供服务。(史文页65。)
  但一个反面例子是:军队是一切组织中程序化最高的组织,但显然不能只认定军队是提供最好服务的组织,事实上军队也是权力最集中的组织。
  以此思路分析,也很难搞清楚一个“Password”到底意味着是人在对计算机行使权力还是计算机在对人行使权力?
  而且,按史的定义,法官的权力仅体现在法官判决时的“自由心证”上,其判决必须被执行所体现的权力根本上就不是权力。当然,史可以不讳言地说,判决必须被执行与下雨时我必须进屋避雨一样,此中毫无权力,因为不能说雨对我行使了权力或说雨在行使权力。
  另外,像已故领导人邓小平所行使的“事实上的权力”,在史的定义中也无立锥之地。当然,史也可以不讳言地说,权力必定是一个合法性概念,“事实上的权力”根本就不是权力,这正如不能说持刀抢劫是在行使权力一样。
  持刀抢劫肯定不是在行使权力,但已故领导人邓小平“事实上的权力”则是世所公认的。原因在于,即便“权力必定是一个合法性概念”是真的,但“合法性”本身还有待说明。
  因此倒不如说,不管“合法性”本身是什么,权力与法律必定是要纠缠在一起的。也许对史直南来说,下雨时我得进屋避雨、持刀抢劫以及判决必须被执行都是一样的,三者仅反映了一种事实上的强力。至于后两者及其他人为的事实上的强力是如何被起用的,通观史文全书,史很可能将其归结为政治,因为政治诉诸的就是“某种政治艺术、暴力、宣传,甚至巫术,或者其他,或者兼而有之”(史文页23)。
  当然,人为的事实上的强力还是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不过,这在史直南看来,很可能也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之别。
  最终,史的定义不免遭遇是非。但史的定义因其数学公式般的魅力,还是可以分析权力的一个出发点。
  在史的理论中,制度在程序化的过程中所留下的余地,类似哈特的“法律的空缺结构”(Open texture of law)(《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6年版,页127)。但即便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仍与某种政治艺术、宣传、甚至巫术等“心证内容”脱不开干系。因此,权力在此还是政治性的。这可称之为法律内的政治权力。与此相对,像已故领导人邓小平所行使的“事实上的权力”,可称之为法律外的政治权力。
  法律外的政治权力在史直南的定义之外。不过,仍可按史的“余地论”来解释:法律内的政治权力在由法律确定其边界的余地内行使,法律外的政治权力的余地则不受法律限制。如此理解并不违背权力作为一个合法性概念的要求,因为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在概念上仍是合法的,比如上帝的权力。
  总上,关于权力,也许可作如是说:
  1、 权力应该是一个合法性概念。
  2、 权力的行使都是政治性的。
  3、 因“合法性”的不同含义,权力可区分为法律内的政治权力与法律外的政治权力。像判决必须被执行,若执行被法律严格锁定致使其中无余地,则应理解为法律上的强力,而非权力,因为无论对于执行者还是被执行者,这都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又像持刀抢劫这种事实上的强力,因其法律上的余地为零(违法),则理所当然不是权力。
  4、至于法律外的政治权力是如何缘起的,法律内外的政治权力又是如何运作的,则非本小文所能及。但很显然,这一直是权力研究的重点。
  本小文立足于“大词”概念旨在获得一些权力分析的框架性认识,纯系个人癖好所致。的确,“在一小部分人看来,系统理论是智力的巨大浪费,是恰当地理解政治活动的一个严重障碍。”(罗德里克•马丁:《权力社会学》,三联书店92年版,页1。)幸好,本小文若有智力,也不致浪费巨大。但我依然得承认,自己对政治是无知的。不过,同时亦相信,若离开了法律,政治很可能就是史直南所说的“某种政治艺术、暴力、宣传,甚至巫术,或者其他,或者兼而有之”,此时任何政治分析则很可能不再是一种学术活动,更多地有可能成为一种政治活动。(考虑到语言与权力的关系,就更是如此。)
  回到本小文开头,为了避免拙文《“国王”的欠债、权力下乡及退却》中概念上的误会,特补充:该文中所谓“法律上的权力”指本文法律内的政治权力及法律上的强力,“政治上的权力”指本文法律外的政治权力及事实上的强力。 
  
亚北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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