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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09-07-14    作者:孙新律师
现在,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因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财物的损失,就必然存在赔偿的问题。显然,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是人们的关注热点。
   
汽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与肇事司机分离时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为了工作生活的方便,我们免不了相互借车使用。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汽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与肇事司机分离时,赔偿责任应怎样分担?例如小张驾驶大李的车辆,与老王发生交通事故,对老王的赔偿也会由于小张与大李不同的关系,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案例一: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小张在执行大李分派的任务,那么,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9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由大李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案例二:借用关系。朋友情、同事情、亲情,各种情感与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而将己物无偿借给朋友、亲属、同事使用也是基于情感因素。如果大李在将车辆借给小张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大李和小张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身份证出借购车在这里,大李仅仅是名义上的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是小张,笔者以为,应由小张承担赔偿责任,而名义车主大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车辆实际车主的住所地不在车辆购买地,而其又希望所购车辆能够具有购买地的车牌号以便于运营或通行时,便通过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尽管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情感因素,但出借人在做出出借行为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以凭借其住所地、居住地不在本地的情况,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出借身份证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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