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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驾驭庭审之体验
发布日期:2009-0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行政审判活动中,如何正确、高效地组织好庭审,是我们审理好每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关键,也是对我们每一位行政审判法官素质的有效检验和事业的挑战。因此,不断地总结庭审经验,探索其技巧,努力提高我们驾驭庭审的能力,提高我们的司法水平,是我们每一名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法官必修的课题。在此,笔者就几年来从事基层行政审判工作,主持庭审的一点休会谈一谈,以供大家参考。

    一、认真审查,精心准备是庭审成功的前提

    对于每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庭审前合议庭必须对该案的诉讼主体,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的诉讼理由等进行认真审查。理顺思路,弄清楚案件需要审查的主要内容和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以便于告知当事人围绕案件争执的焦点提交证据。对于较为复杂的诉讼案件,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者将被告的证据直接送于原告查阅,以便于明确双方无争议的证据,缩小需质证证据的范围。这样可大大减少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另外,对于庭审前需要解决的程序问题均要逐一处理,以免程序倒流,给后面的庭审造成障碍。

    二、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是庭审成功的关键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多种多样,十分复杂。要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要判定被告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要用证据说话。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证据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裁判的结果。因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过程已就成为了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这就要求审判长在主持庭审的过程中,正确引导、有机把握、保持中立、认真组织。在审理实践中,常遇许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于行政审判审什么,围绕什么举证,如何准确举证,尤其是如何正确质证还不熟练,经常出现偏离主题的情况。因此,审判长主持庭审时,在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对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作一个归纳总结,以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提醒并告知当事人围绕法庭所要审理的主要问题,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所制定的举证规则向法庭列举证据。对于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所确认的事实以及证据规则规定的无须举证的内容,无须再行举证。实践中有的被告将自己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混为一团,当一个东西使用,审判长这时要提醒被告将其区别开来。

    庭审质证是行政诉讼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质证开始时,审判长一定要告知当事人质证对案件裁判结果的重要意义。引导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所确定的质证原则,对每一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必要时,可让当事人进行多轮质辩,直到穷尽为止。就笔者这几年的体验,当事人这时对证据质证意见的充分发表,对以后案件的顺利审结并作出正确裁判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针对举证方的证据提出反证的,对质证方的反证也要当即质证,以辩明本证与反证谁更具证明效力,以便合议庭作出认证。审判长要提醒质证当事人,在对被质证的证据质证时,应认真辩认,了解其来源和取得的方式以及取得的时间等情况。在对证据“三性”的审查时,应先审查其“关联性”。如无“关联性”就无须继续往下质证。在对证据全面审查后,要明确郑重地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认可或不认可的意思表示,不要含糊其辞或表达不完整。另外,在质证过程中,遇当事人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或代理人为律师,可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证据相互发问,以便进一步辩明证据的证明力。但要视其情况有机把握。总之,要使整个质证过程在审判长的主导控制之下,既让当事人充分地发表质证意见,同时也要避免偏离质证方向和范围的赘述。

    关于质证的方式 一般为三种:一是“一证一质”、二是“一类并质”、三是“全证并质”。使用最多的质证方式应为“一证一质”。“一类并质”的方式也时有使用。这要视举证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灵活掌握。

    三、把握规则,细心审查,当庭认证

    所谓当庭认证就是合议庭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经对证据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和证明内容当庭作出确认结论的诉讼活动。这里所称的确认,既包括肯定性的确认即决定予以采信的认定,也包括否定性的确认即决定不予采信的认定。两者均可作为当庭认证之范畴。就笔者了解,一般的行政诉讼庭审,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一审行政诉讼庭审,当庭认证的证据很少。究其原因,无外乎对认证规则把握不准,心中无底,耽心出错。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学习和锻炼,熟练把握认证规则,努力做到能当庭认证的一律当庭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们当庭认证,提供了较为有力的保障,也是我们进行当庭认证的重要依据。当然,当庭认证是一个精密而重要的工作,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把握,切不可草率从事。一般情况下,经当庭质证,以下几类证据可当庭认证:举证方提出的证据、质证方表示无异议且无其他证据与之对抗的,可以确定其证明力;质证方的反驳理由充分,足以否定对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可以认定该证据无证明力;质证方提供的反证,经质证能够确认其证明力的,可确认本证无相应的证明力;举证方出示的证据,质证方仅表示有异议,既不提出具体的反驳意见,又不提出反证予以反驳的,只要其具有关联性,结合全案证据,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应予确认。由于认证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裁判的结果,因此,合议庭当庭认证一定要持慎重态度,对于那些本证与反证相互对峙,一时难以辩别或其他难以定夺的证据,要待休庭后合议庭另行认定。在庭审认证过程中,审判长要对当庭认证的证据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以防凭空想象,主观臆断,体现审判公开之精神。一般情况下,肯定性认证的理由应为相同,那就是其证据符合“三性”要求,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否定性认证的理由就不尽相同了,有的是无关联性,有的是合法性有问题,有的是不真实,有的证据完全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但由于出现“逾期提供”等其他违反举证规则的情形,同样不予认定,以构成另一种不予采信的理由。

    认证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一证一认”,二是“全证并认”。就笔者休验、“一证一认”较为简单,便于操作。而“全证并证”相对难度较大,庭审中时间上也难把握,也缺乏紧凑感。因而一般情况下“一证一认”较为适用。对于较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全证并证”的方式也是比较合适的。

    当事人的陈述,也属证据的一种,即“证人证言”,也有一个认证的问题。只是就认证的时间和方式有待探讨。笔者认为,当事人陈述在前,合议庭认证在后。如果在当事人把证据列举之后再对前面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认证,似有不妥。比较合适的做法应该是在当事人陈述完毕后,由审判长对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作一个总结归纳,在此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一致陈述所共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即可。这样既突出了争议焦点,同时也缩小了后面的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范围。

    四、保持中立,有机引导,使法庭辩论准确、高效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结束以后,各方当事人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围绕着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各自的诉讼主张,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阐述其诉讼理由的诉讼活动。在此过程中,审判长仍应保持中立态度,引导当事人围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阐述各自的辩论观点。辩论中,如发现有超出法庭辩论范围,观点重复、或人身攻击性发言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牢牢把握方向,使整个法庭辩论过程,有序高效地进行。

    审判长主持庭审应为一门学问,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和实践,并逐步提高我们驾驭庭审的能力。除本人以上讲到的主持庭审的几个要点问题外,在庭审中,还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我们去把握和注意。比如讲,审判长主持庭审时,应做到仪表端正、语言简炼、组织得当、思路敏捷,使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节凑流畅,犹如一部完美的作品。

    

                作者:郑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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