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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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2005~2010年)》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一、背景
二、指导思想
三、规划目标
四、策略和措施
五、重点职业病防治项目与投入
六、监督、考核与评估
一、背景
职业卫生是保持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社会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因素的现代理念,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自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仍未能得到根本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正确处理和解决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健康效益的和谐,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和谐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的和谐,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规定,编制2005~2010年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职业病防治的大卫生观念,坚持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靠科技进步和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用人单位责任,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保障广大劳动者能够获得基础职业卫生服务,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推动经济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规划目标
(一)总目标
至2010年,使全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明显减轻,职业病发病水平有所下降,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显著减少,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分解目标
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各部门职业病防治责任及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建立、健全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劳动者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治疗保障体系;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体系;完善职业病预防、控制的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预防重大职业中毒的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控制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大职业病;提高对重大职业中毒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三)指标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分类管理指标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100%;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率100%;
--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率100%;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100%;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率100%。
2.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水平指标
--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率,大型企业为95%以上,中、小企业为90%以上;
--定期职业健康监护率,大型企业为95%以上,中、小企业为90%以上;
--离岗时职业健康监护率,大型企业为95%以上,中、小企业为90%以上;
--应急职业健康监护率,大型企业为95%以上,中、小企业为90%以上;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水平指标
--大型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100%;达标率95%以上;
--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95%以上;达标率90%以上;
--禁用青石棉,控制温石棉危害。
4.工伤保险与劳动合同签订水平指标
--大型企业工伤保险覆盖率、投保率分别达到100%;
--中、小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投保率分别达到90%以上;
--大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5.职业病人权利及相关权益保障水平指标
--职业病人治疗率达到100%;
--职业病人妥善安置率达到100%;
6.主要职业病控制水平指标
--控制急性、快进型尘肺病(矽肺)事件发生;
--尘肺病发病率(矽肺、煤工尘肺)逐年下降;
--急性职业中毒(主要指硫化氢、氯气、苯、一氧化碳)发病率、病死率逐年下降;
--控制苯中毒所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的发生;
--控制重大职业病事故发生。
四、策略与措施
(一)组织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
各级政府要从“以人为本,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劳动者健康看作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执政为民的切实体现。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和谐,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要把保障劳动者健康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重要内容。
2.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与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成立各级职业病防治的协调机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全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有卫生、安全、发展与改革、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环境、工商、税务、公安等多部门参加的定期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各部门应各司其责,相互沟通,建立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链,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自律、民主管理、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机制。
加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管理。凡未经过卫生部门审核、验收的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或投产。
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管。
加强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和小煤窑、小矿山、小水泥厂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对于经过治理、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产整顿、乃至关闭。
加大《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力度,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探索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税收机制和政策。
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待遇,并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培育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源创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
建立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企业、社会多种渠道的投入机制,用于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队伍建设和相关技术发展。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各有关规定,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政府对职业卫生投入的增长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发达地区年增长应达到20%,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年增长应达到10%,各地政府投入应占GDP的0.5%,国家财政投入应达到在职劳动者人均每年10元。
督促和引导企业等用人单位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各项职业防护措施的落实,企业按规定按生产成本的5%提取职业病防治经费。
采取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参与职业病防治,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等多渠道投入职业病防治的良好局面。
(三)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体系,强化法制管理
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制建设,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不断提高我国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法制化管理的水平。
做好职业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标准的评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职业病法律规范,涵盖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评估审核与分类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管理和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及其安全有效性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特殊行业职业病危害控制等。2006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修订。
各地应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系统、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因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立、完善职业病预防控制体系
结合卫生监督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集职业病预防与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和报告与监测、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职业卫生基础与应用技术研究、职业卫生技术指导、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职业病预防、控制体系。
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中确立并强化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应急处理功能,包括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现场快速实验诊断、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职业中毒救治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完善职业中毒事故的救治网络,包括国家及省(市、自治区)职业中毒救治基地、中毒中心及其分中心、中毒应急用品储备系统。
完善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制定重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
探索预防重大职业中毒的有效措施,提高重大职业中毒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五)加强职业卫生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专业人员整体素质
国家应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建立规范有序的职业卫生培训机制,加强对职业卫生机构的专门人才和全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职业病预防、信息监测、报告、控制、应急救治等的能力。培养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职业病防治专业队伍。
建立职业卫生师注册登记制度。至2010年,我国每万名劳动者应拥有5名职业卫生师。
建立国家和地区性的职业病防治指导中心和各类专业人员资源库,一旦发生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突发事件,即可就近统一调配。
(六)加强职业卫生信息监测
将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纳入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建立职业病危害综合监测哨点。
(七)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患者保障体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差别浮动费率,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开展职业病危害的治理。转变劳动者工伤赔付机制,变单纯理赔机制为预防、控制机制。
以国家和省级职业中毒救治基地建设为基础,设立职业病治疗、康复基地,确保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合理的治疗和康复,提高职业病人的康复水平。
建立职业病防治救助基金,为那些无责任赔偿人的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保险部分)。
制定职业病治疗指南,确保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必需的治疗,并可作为职业病患者获得医疗赔偿的基本标准。
(八)依靠科技进步,推广适宜技术
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加强对尘肺病预防、控制策略,职业中毒快速诊断、救治,化学品危害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对防治职业病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其引进、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可由科研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公平竞争的方式,继续通过国家级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给予支持。
加强职业病流行病学研究,有计划开展各项职业病专题调查,掌握职业病流行规律及影响流行的因素,研究针对不同职业人群的干预方案,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
不断探索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新方法。
(九)物资和装备保障
各地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治的需要,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确保职业病预防、控制所需物资和装备到位,包括职业中毒救治物资、个人防护用品,特效药品、快速检验试剂、仪器设备等。
(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加强政府负责人、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氛围,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编写、出版、免费发行职业卫生普及读本、手册。新闻媒体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工作。
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与职业病防治的有效结合,促进劳动者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
(十一)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激励机制
建立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于那些严重不履行保护劳动者法律义务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予以曝光,纳入社会监督。
(十二)职业病危害干预试点
在重点行业(煤炭、冶金、机械、化工、石油、轻工、纺织、建筑、建材、宝石加工、箱包生产、电子等)、重点人群(按工种列)、特殊人群(农民工、女工、未成年工),建立职业病危害干预试点,推广适宜技术,控制好重点行业的职业危害,保护重点人群和特殊人群的职业健康。
(十三)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控制策略
制定适合不同行业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控制策略和技术指南,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职业卫生技术、培训服务,促进中、小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发展。
(十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广泛开展国际职业卫生方面合作。争取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政府、科研机构多方支持,加强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国际职业卫生工作接轨。
认真履行我国已经参加的有关职业卫生国际公约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争取国际资金支持。
加强国内、外人才交流,鼓励和引导留学人员、留居海外职业卫生科技人员回国工作。
制定相关政策,防止境外严重职业危害向境内转移。
五、重点职业病防治项目与投入
(一)投入需求分析
投入需求分析(科研、执法监督、宣传、培训)
(二)投入来源分析
投入来源分析(政府、企业、国际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社会资源等)
(三)重点职业病防治项目规划
1.基础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主要职业病及其危害因素监测哨点:被动—主动
2.注册职业卫生师项目
3.农民工健康状况调查和农民工的职业健康保护现状调查
4.中小企业的职业危害控制
5.尘肺病普查
6.消除矽肺计划
7.消除石棉计划
8.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
9.生产性化学原材料使用及分布监测
六、监督、考核与评估
为保证本规划的切实实施,应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对规划目标实行考核、评价,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本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落实,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
各地应逐年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自查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向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国家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抽查,于2006年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2009年进行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
行动计划、中期和终期评价方案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