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美国宪政的自生秩序
发布日期:2009-07-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范亚峰
华盛顿、麦迪逊、等美国国父们的贡献不仅在于以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相号召, 鼓吹革命和独立,创立了一个合众国,而且在于这"一群半神的人物"经由 1787年制宪把自然法转变为宪法,把清教徒的宗教精神和政治的自由精神融为一体,创制了美国宪政的象征----1787年宪法,而对宪政政府的信仰是美国传统的核心。美国宪法以人民主权原则统领美国的民主制,确立了分权制衡的制度和原则,使美国由以新英格兰的乡镇自治及州的独立为基础而建立的邦联终于结成牢固的共和的联邦。在人类宪政史中,美国宪政的经验能引起人们长久的沉思:美国宪政的智慧与局限是什么?美国宪政的自生秩序生长的历程能给予我们怎样的启示?
一、 美国宪政的自生秩序的萌生:
美国宪政存在着哈耶克所说的"自生秩序"(Spontaneous order),自生秩序是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它不因计划或设计而形成,是人的行动而非人的设计的结果。美国宪政的自生秩序由美国的民情,如美利坚文化的宗教精神与自由精神的互动,美国的乡镇自治传统,以及对于英国普通法传统的承袭等多种因素综会而萌生,在美国宪政二百多年演进的历程中缓渐成长,终而形成独特的美国宪政模式。
(一)民情:对美国民主结构发生制约作用有三大原因:自然原因、法制原因和精神原因,其中精神因素即民情占据主导地位。民情(Habit)依照托克维尔使用的含意,与拉丁文mores一样,不仅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托克维尔把民情理解为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它是人在一定的社会情况下拥有的理智资质和道德资质的总和。民情的内容包括实践经验、习惯、见解,托克维尔认为民情对于美国民主的建立至关重要,把它视为自己观察的焦点和全部理论的终点。宗教精神与自由精神的互动,以及乡镇自治是美国民情的重要内容。
宗教精神与自由精神的互动是美国宪政自生秩序形成的重要原因。其中契约与自然法两大观念是理解这一互动的关键。美国革命者的政治原则与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清教徒的政治原则是相似的。北美契约思想最早源于新英格兰的清教徒。清教徒1620年五月花盟约即宣告:"谨在上帝和彼此面前,庄严签订本盟约,结成国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维护和平,为促进上述目的而努力;并随时按照最适宜于殖民地普遍福利之观点制订公正平等之法律、法令、宪法并选派官吏,誓当信守不渝。"契约是教会和国家两者必不可少的基础。因为人与神有两重契约,耶和华所缔结的神与人的契约也是国王与子民之间的契约。这种神与人两重互约的思想就导致契约是一切合法政府必要基础的观念。一个公正自由的政治社会只能建立在被治者同意的基础之上。在此观念的指引下,《独立宣言》庄严宣告"政府从被统治者的同意获得公正的权力"。就此意义上而言,宪法就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政治契约,为公共福祉之目的,经由被治者的同意而订立。宪法就是约法。政府源于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契约,源于自由、平等的被治者基于公共福利的愿望而理性地订立契约,结成社会,在人群之中组成政府,而正义是政府的目的和人类社会的目的。美国宪法的合法性和至上性不仅由于其由人民制定的事实,更源于其奠基一个共同的、已经确立的基础之上,即人们深信有一种法(higher law)高于人间统治者的意志。这就是自然法的观念。美国宪法的力量和其条文中所具有的公正意识正源于对自然法的信仰。
(二)法制: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政制的保守部分。司法审查制度是实现权力分立、制约、平衡的重大创造。司法权是保障民众利益,对于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必要救济的重要武器,在宪政制度中起到平衡摆的作用。
二、美国立宪的贡献在于形成了美国宪政自生秩序的基本框架。
(一) 联邦共和制:
美国的联邦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建立,根源在于其乡镇自治的民情。美国的共和精神,即自由民族的风气和习惯,通过乡镇自治先在各州产生和发展起来,然后普行于全国。联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爱国主义的集大成。每个美国公民都把自己对小共和国的依恋之情转化为对共同祖国的热爱了。美国辽阔而相互分离的国土,使美国人各自管理自己的生活细节,因而由乡镇政府和州政府管理;北美殖民地建立之初,英国人就带来了英国法制和民情中的乡镇自由精神,而美国法制中的联邦形式、乡镇制度和司法权的结构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英裔移民一开始就形成许多不属于任何共同中心管辖的小社区,每个小社区有自行管理自己事务的生活习惯。地理环境、法制和民情三项原因的结合,使得美国的全部国家制度,实质上都是共和的。
那么什么是共和呢?孟德斯鸠说: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 从词源学上讲,共和的意思基本上相当于公共财富或公共利益(commonwealth or common weal), 共和意味着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权力的渊源是人民,以及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并且是向人民负责的。在美国,所谓共和系指多数的和平统治而言。人们把共和理解为社会对自身进行的缓慢而和平的活动。它是一种建立在人民的明智意愿之上的合理状态。共和国的精神是和平和宽厚。
美国宪法制定者们曾怀疑共和制能否在广土众民的美国成功实施,共和制能否与联邦制成功结合。因为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从性质来说,领土应该狭小,这已成为政治学的一项原则。从自然特质来说,小国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宜于君主政体,而大国宜于专制政体。汉密尔顿、约翰·亚当斯都认为幅员辽阔的美国会使一个中央政府走向集权。但宪法之父麦迪逊却认为美国能创造历史的先例。他相信广土众民因有不同的利益,能维护公民权利:把范围扩大,就可包罗种类众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有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可能性也就少了。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之处,也就是联邦优于组成联邦的各州之处。
至于联邦制,联邦一词用法接近拉丁文原词"feodus"(条约)的意义,说明一种建立在忠诚(拉丁文feodus是fides即"忠诚"的同源词)基础上的关系。联邦共和国的政府的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邦联合起来,建立一个更大的国家,并同意做这个国家的成员。所以,联邦共和国是几个社会连合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这个新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联邦共和国既由小共和国组成,在国内它便享有每个共和国良好政治的幸福;而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联合的力量,它具有大君主国所有的优点。为了把因国家之大而产生的好处和因国家之小而产生的好处结合起来,才创立了联邦制度。因而联邦既象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象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联邦实现了自由与力量的统一。
(二) 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是分权: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和纵向的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分权的目的在于制约,这就是第二层含义:以权力制约权力。其意在通过国家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抵制其他部门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趋势只能以趋势去抵消。
但是制约本身不是目的,分权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使权力为公众福祉和正义的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政体的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
美国宪政的一些观念值得关怀中国宪政建设的人们深思:首先,宪法是无穷尽的、每代人都参与对话的过程。其次,美国宪法隐含了不完备性公理,认为人既能学习也能犯错误,个人的有限理性不可能建构完美的无缺陷的制度。这一思想对于崇尚三纲领八条目(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以及诚意正心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中华政制而言是陌生的,又是需要我们深切体会的。此外,美国制宪者认识到:优良的政制不可能满足单一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而只能是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政治家和政治学家的智慧就是在多种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权衡,寻求社会、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再其次,制宪者信赖个人的自治能力和人类的自治能力。自治的主体根源于自治的个体,美国宪法的理论假设是个人主义的。其以共和制对治共和病即多数派统治问题也建立在信任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之上。最后,宪法是政治游戏规则,而制定规则的规则更为重要。深入地理解美国宪政的自生秩序,有助于我们平和中正地理解美国宪政的经验、智慧以及局限,从而为中国宪政的建设积累学识和智慧。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王希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责任编辑:谢茂松。《复合共和国的政治理论》,<美>奥斯特罗姆著,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6月出版。责任编辑:倪为国。)
(原载《书评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