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报》5月16日社评尖锐地指出:杭州的飙车撞人案、女清洁工梁丽涉嫌盗窃案,舆论的态度截然相反:对于撞人的飙车青年胡斌,虽系过失犯罪,许多人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对于梁丽,虽然是故意占有他人财物甚至是盗窃,且涉案金额巨大,人们仍然坚信她是无辜的。其分野,实际就是“有钱人”、还是“没钱人”。体现了一种浓厚的仇富、仇官心态。社评还指出,两种声音所体现的问题意识是一样的,这就是对公检法部门能否依法公正办案表示不信任。
仇官、仇富、不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公正行事,是近年愈演愈烈的一种社会情绪。这种情绪无论对于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稳定政治、经济秩序,都是非常有害的。如果这只是个别网民的情绪,可以归结为个人因素。如果是一种普遍的、长期的、已经形成固有定势的情绪,那么这个问题的根源绝不是个人,而是因为体制、思维方式、治理结构出了问题。
概而言之,以下的一些事实引发并不断加剧了社会对当前司法的不信任:一是“周老虎”、“躲猫猫”、“大学顶替门”等当地公权机关想掩盖或不重视的事件,经过网民监督轰炸确实起了作用,促进了真相的查明;二是官员腐败越来越多,一起诉百分之百被判有罪、百分之百有情人、百分之百“教训深刻”,固化了“无官不贪”的社会认识;三是司法腐败案件的频发。四是很多问题久而未决。这些问题已经存在多年,也一直试图解决,但情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在加剧。
那么,如何增进司法公信力?我们现在的国家司法机器是高效的、有效能的。是不是做到这一点就够了?我觉得远远不够。高效的司法机器固然重要,但软实力,即要让全体人民从内心感觉到、并认可国家司法的公正、权威、可信,才是关键的。那么,应当从何处着手去增进司法公信力?
第一,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路,已经有很多的设想,但如果不加快推进,如果不赋予法院最后裁决的权力,国家司法的权威就建立不起来,什么矛盾都会集中到政府身上累积起来,而不可能通过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完全释放掉。
第二,树立法治的权威。虽然全民普法已经20多年了,“依法治国”也已经作为治国方略,但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百姓相信权力、相信上访、相信哀求、相信清官的传统观念,还是根深蒂固。中国社会中权力实际上的无所不在,也在强化这种社会意识。百姓用一二年时间找法院诉讼解决不了的问题,领导一句话县委书记就会在第二天把钱送上门来。法院判了四五次已经定案的案件,一个领导的批示就能够完全重新来过。这些现象使中国百姓有事不是去找律师解释规则(法律),而是去找权力(一级一级找,直到找到他们认为能够满足自己诉求的“清官”)。久而久之,法院就成了缺乏公信力和终局权威的机构。
第三,确立法律的稳定效能。“依法治国”、“有法必依”,必然要牺牲一时一地的变通和通融,绝对不能把社会情绪作为法院判案的标准。我国司法改革之所以踌躇不前,这个法理原则没有搞明白是主要原因。表面上好象很有群众观点、很尊重群众、根据民情不断修正司法行为,实际上破坏了一个国家长期恒定的法律标准。真正损害的是百姓的法律信仰和国家的法治秩序,最终受害的还是人民。因为人无信不立,国无法不稳。以尊重民意的良好愿望始,以损害人民的结果终。这一哲理内涵,现在都被短期行为观念掩盖着。公捕大会、游街示众、运动式司法今年来在各省死灰复燃,公然无视我国《刑法》已经规定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法院判决后才能确定有罪”的法律原则,证明了这种习惯思维的根深蒂固。
第四,改革法官的产生方式。法官为什么会出问题?原因很简单,我们是一直在选听话的人当法官、而不是把正直正派当作首要标准。“听话”和“正直”本身是矛盾的。因为司法的公正性,就在于他的公开审判查明真相、适用早已既定的法律。要选择能够“舍身护法”的人去当法官,一个国家才会有稳定的法制秩序。以听话作为法官标准,只能选出一群执行权力的公务员,而不可能建立一支守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法官队伍。
第五,严惩法官腐败,实行精简、高薪、终身制、零容忍。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对法官必须实行特别严格的要求。对其腐败行为必须实行零容忍。一发现廉洁问题,立即清除出法官队伍。与此相应,法官应当高待遇、浓缩精编、无过错只要体力智能健全就一直任职。这不是特殊化和司法独立,而是人类对社会稳定机制的长期探索经验的结晶。对中国地方法院的法官,应当实行易地任职制,由最高法院掌握调配,数年一换。法官必须专业化、职业化。保障其在任何环境下都能够客观、公允、超脱地执行国家法律,履行《宪法》赋予的法院独立审判的职能。
第六,以司法终局效力养成社会对法治的信赖和信仰。要让全社会都养成一种观念:社会矛盾的最后解决方式都是司法;司法判决的错误也只有用司法公开审判的机制去纠错,而不是靠有权的“清官”的干预去纠正。与此同时,大力加强法院的公正、公平、透明、高效。让人民群众真正信服司法的公正性。法院再审机制也要设定终局规则,不能一味迁就。
第七,改变官方媒体行为模式,树立官方信息信誉。值得欣喜的是,在一次次的舆情事件教训中,我国公权力机构和官方媒体已经越来越成熟地开始适应信息社会的特征,及时、多元、滚动式地向社会不断公布每一事件的真相,迅速地解除了群众的疑虑,使司法能够相对超脱地按事件的本来面目进行裁断。司法公信力只有在社会对媒体报道的诚信度有了信任之后,才能够实现。虚假报导、遏制报导、操纵报导,破坏的不只是媒体信誉,同时也会破坏司法信誉。因为公开审判、社会公平都要通过现代传媒进行传导。如果这种传导是失真的,人民就不可能相信事件的真相和事件处理结果是符合公平正义的。
社会的管理和治理,是一门科学。司法效能的构建、司法权威的树立、对国家长治久安的作用,是许多发达国家已经长期检验后得出的科学结论。近年来迅速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和社会情绪,以及信息社会背景下的进一步发展趋势,需要我们真正清醒起来、重视起来,刻不容缓地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改革进程。努力加强国家法治的权威,在人民当中增进国家司法的公信力,以真正实现长期稳定的社会和谐。(陈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