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从事对外委托管理工作中强烈地感受到,由于上述规定把注意重点放在了在财产处置环节上切断法官与拍卖公司、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联,而拍卖公司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联的限制性规定却鲜有涉及,特别是对竞买人妨害强制拍卖行为的防范和制裁更是欠缺。无论从自身从事的实务工作还是见诸新闻媒体披露的外地法院的委托拍卖情况,笔者无不感受到在法院委托拍卖活动中,诸如竞买人妨害强制拍卖的行为等“搅局”现象正在呈现多发易发的趋势。例如,竞买人之间的串同作弊、非正常流拍甚至黑恶势力介入,逐渐演变为妨碍强制拍卖正常进行的几大症结,这些不正当(有的已经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强制拍卖的公信力和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纵观目前各地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不正常现象,竞买人妨害强制拍卖的方式主要有:竞买人之间互相串通不举牌应价导致流拍,以期法院决定降价再次拍卖、竞买人和拍卖机构串通妨害拍卖等。上述现象凸显了现行法院委托拍卖机制中的局限,涉及法院与拍卖机构、竞买人、财产所有人等诸多法律关系如何进一步理顺等法律问题,上升到理论层面,则极有必要检讨现行强制拍卖机制的不足,深化认识法院委托拍卖行为的法律属性并在制度层面上加以完善。为此,笔者建议在今后的强制拍卖中,治理思路上应当从切断在法院委托拍卖活动中各方非法利益链条作为切入点,监管手段上应当从完善并严格管理细节入手,以期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
一、从委托机制加强对拍卖机构的有效制约和监管,实行一次委托的原则
在委托管理环节中,实行 “一次一委托”的工作方式,彻底放弃以往在待拍财产的处置上统归一家拍卖行全程办理的惯常做法,借此切断竞买人与拍卖机构可能存在的利益链条。
二、法院工作人员直接介入竞买人登记工作
在竞买人登记环节中,明确法院对竞买人登记采取保密措施,割断竞买人之间相互串联、沟通信息的渠道。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于已经交纳保证金准备参加竞买的名单,由法院直接掌控,只是在拍卖会开始前办理竞买登记并领取号牌时方可告知拍卖机构;二是对于仅有两家交纳保证金准备参加竞买的情况,则需特别注意是否属于竞买人之间的“互相作托”行为,如果发生这类情况则应通报委托业务庭,共同决定拍卖是否继续进行。
三、严格待拍财产瑕疵的信息披露环节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对拍卖机构提出统一信息披露的方式,不允许受托机构自行决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更不允许受托机构擅自解释拍卖物现状和瑕疵,将拍卖财产信息全面阳光披露,阻断各种不正当传播信息渠道。应当注意的管理细节,是突出统一信息披露资料,并要求拍卖行必须向每名竞买人明示,在拍卖前竞买人也应当在签署拍卖规则或领取竞拍资料时,明示已经全面无误地知悉信息披露资料。即,“阳光披露为主,两个明示为辅”。在最大限度内使绝大多数咨询者和竞买人获得真实的财产信息从而公平地进行竞买登记。同时要求拍卖机构在《拍卖规则》或《拍卖须知》中,重点明确拍卖成交后发现有碍拍卖成立的行为予以撤销拍卖的保留条件。对于有碍拍卖成立的行为应当予以列举并事先告知竞买人。
四、引入拍卖保留价保密制度
在待拍财产的定价环节,委托业务庭应当充分运用拍卖保留价的保密制度。因为在强制拍卖中保留价保密并让其无规律可循,可以增强拍卖现场的不确定因素,刺激竞买人积极参与竞价活动,充分地自由竞价,从而达到待拍财产实现最大值的目的。
五、加强现场及入场人员管理
拍卖现场管理环节中,竞买人入场后,法院工作人员现场随机指定座位并注意竞买人之间互相隔开安全距离,防止竞买人在竞价中受他人干扰举牌受限。当案件当事人和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人数较多时,应当指定入场代表,其进场后必须就座于指定位置,以防其对于财产被强行处置心怀不满而滋生事端。其他与拍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拍卖现场,同时每个竞拍号牌限定两人入场。
在拍卖现场监管方面,拍卖会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作为主要摄录者的拍卖机构不得对现场音像资料随意剪辑。
六、设立全市统一的强制拍卖场所
为彻底矫治目前强制拍卖由各拍卖行分别进行并自行确定拍卖场所带来的弊病,建议强制拍卖应当统一在法院提供或法院指定的固定场所进行。最为理想的是设立全市法院统一的拍卖大厅,由法院派出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监控、录音、录像。如果能够实现这一设想,则非常有利于法院对整个拍卖过程的监控以及对拍卖秩序的维护,同时有效地防止竞买人的现场串通和黑社会对于拍卖现场的搅局。
七、革新拍卖竞价方式以及确认成交方式
应当吸纳外地法院在强制拍卖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借重电子竞价的技术优势,从由拍卖师主持、竞买人举牌竞价、传统的“三声叫卖”确认成交模式逐步过渡到拍卖师主持(或者直接由法院主持),竞买人电子竞价,电子竞价系统确认成交的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杜绝或减少强制拍卖中可能产生的各种人为因素,严格控制拍卖机构进行无节制地商业运作,真正实现阳光拍卖。
八、加大对竞买人妨害拍卖行为的处罚力度
笔者认为,强制拍卖是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对强制拍卖的妨碍就是对强制执行的妨碍。在目前对竞买人妨害拍卖行为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妨碍执行部分的相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丁 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