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老年游客隐瞒真实年龄漂流受伤——本案漂流公司能否免责
发布日期:2009-0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8月6日,张某(71岁)与家人、朋友一起到被告武夷山某漂流公司购买了漂流门票,到达漂流码头时,漂流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出示了《责任承担书“三合一”表格》,该表格载明了乘艇人数、禁止漂流的人群(包括禁止年满65周岁的老人乘艇)及免责条款(凡隐瞒实情者上艇漂流如出现任何意外,漂流公司概不负责)。张某之女在该表格上签名后,张某等6位游客同坐一张橡皮艇开始漂流,橡皮艇由漂流公司护漂员操作。当橡皮艇划出约300米远时,因水流较急,艇上部分乘客为避水而移动,导致游艇严重失衡倾翻。护漂员当即将包括张某在内的乘艇游客救起,并送张某至武夷山市立医院治疗,后转院邵武市立医院治疗。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伤情为9级伤残。由于张某与漂流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被告在原告上艇前,已向原告一行出示了《责任承担书“三合一”表格》,明确告知安全须知及年满65周岁的老人禁止漂流等事项,并由原告之女签名确认。但因原告隐瞒了真实年龄,才导致被告工作人员允许其上艇。而翻艇的原因系艇上部分乘客为避水而移动,导致游艇严重失衡倾翻,并非被告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因此,被告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应负全责,原告不承担责任。理由是:《责任承担书“三合一”表格》系格式合同,该合同的禁止漂流人群及免责条款,系被告事先拟定的,并免除了被告自己的责任,加重了游客的责任,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认定该条款内容无效。而且,被告在原告上艇时未认真核查其年龄,在漂流过程中又未能安全操作,造成翻艇致原告受伤,未能尽到一个旅游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双方均有过错,应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一个旅游企业,在从事旅游服务经营活动时,首先考虑的应是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次才是如何让游客尽兴。而作为一名游客,则应当服从旅游企业管理人员的指挥、安排,不隐瞒自身在生理、身体上的缺陷。

    对于漂流这一惊险、刺激的旅游项目,国家旅游局专门下发了《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明确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疾人等不宜参加漂流旅游。”虽然,被告已“明确告示”禁止年满65周岁的老人乘艇,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作为旅游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职责。首先,被告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漂流项目提供者,应当承担比普通观光旅游更高的注意义务,必须在安全上加强管理,避免损害游客人身和财产的事件发生。不能仅仅通过一纸文书告知游客相关安全内容,而应注意观察准备上艇的游客,如果游客中有可能属孕妇、老人、小孩、残疾人等不宜上艇的人群,就应进一步确认其身份,并作好解释说明和劝阻工作。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以格式合同的方式,作出“凡隐瞒实情者上艇漂流如出现任何意外,漂流公司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当属无效,故被告以原告隐瞒真实年龄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第三,原告年龄是否超过65周岁与本案翻艇事故并无因果关系,无论是溪水湍急,还是艇上乘客惊慌失措,被告工作人员都应当谨慎操作,对艇上乘客予以安全提示并适当引导,尽全力保障安全艇上乘客的安全。

    然而,本案原告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被告在原告一行上艇前,已通过《责任承担书“三合一”表格》的形式告知了“65周岁以上老人”不得上艇等事实,但原告故意隐瞒自己年届71周岁的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被告没能阻止其上艇,也未能采取更加有力的防护措施。

    综上,老年游客隐瞒真实年龄漂流受伤,漂流公司不能就此免责,而应由漂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游客承担次要责任。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陈建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