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因无力清偿个人欠款被债权人诉至法院。2004年12月,法院判令马某偿还债权人欠款73.63万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查明,马某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29%的股权。于是,法院向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马某所持的29%股权。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就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问题进行决议。表决时,各股东对马某是否享有股东会参加权、表决权发生争议。
为此,马某向法院咨询,想知道自己是否仍有权行使股东权利。法官告知,股权冻结并不妨碍马某行使股东权利。
法官说法
股东基于出资享有股权,股权是一个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所谓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以及处分股权,从而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因此,股权冻结的效力主要及于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股权处分,即转让或设定质押权上,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认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地行使共益权。
可见,作为共益权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均不会因股权被冻结而不能行使。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被冻结的范围。新股认购权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增发、配售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优先于非股东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该权利并非为获取收益,而是一种优先于非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权利。股权冻结主要是对股权收益、转让的限制,其效力不应包括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同时,对股权的司法冻结是对现存股权的冻结,股东认购新股而新取得的股权及其孳息不在原冻结的范围之内。
雒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