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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 应将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发布日期:2009-07-06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
 案情 

  张先生与北京某印刷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印刷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张先生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印刷公司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印刷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印刷公司是由王先生及其妻子共同出资所办,当时注册资金仅有30万元。成立后不久,公司注册资金增加到1000万元。 执行中,王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辆面包车交法院抵偿债务,而印刷公司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时,据印刷公司注册资金增至1000万元仅过去半年。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法院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印刷公司有涉嫌巨额虚假出资、伪造银行印章的犯罪行为。 

                    分歧意见 

  对这起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执行,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印刷公司的行为属于在注册资金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本案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依法中止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印刷公司与张先生的订货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案件,但执行中发现,印刷公司为增资伪造银行印章虚假出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因此,本案在中止执行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尽管此司法解释是针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的规定,但对于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及案件的执行中发现类似问题的,也应参照此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发现印刷公司有虚假出资、伪造银行印章的犯罪嫌疑。所以,执行人员应依法中止执行,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若仅将本案中止执行,则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利益,放纵了犯罪,违背了法律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精神。

  据此,本案执行法官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给了公安机关。经调查,虚假出资、伪造银行印章等犯罪行为是王先生的妻子所为。近日,西城区法院判决王先生的妻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西城区法院 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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