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送达出现难题
1、经常有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一方下落不明。
表现为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单位是“皮包公司”,难以寻找他们的下落。
2、有的法律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
这是由于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者模糊所造成的,往往使法院的送达工作耗时又费力,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
3、有关人员的身份难以认定。
在实际生活中,送达人往往不认识被送达人,个别被送达人利用这一点矢口否认自己就是当事人,此外一些公民的同住人不一定是家属;一些法人和其它组织内部工作人员不一定有明确分工,因此可能出现拒收或互相推诿,导致送达无效。另一方面是受送达人对送达有抵触情绪,拒绝签收,想借此拖延诉讼时间甚至逃避法律责任。
此外,大片新社区的建设,使得新社区的监控及防御设备更加完善,非本楼居民根本无法进入,经过改制后的居委会成员系政府在社会上公开招聘的公务员,对辖区人员情况了解得尚不很详尽,且普遍存在怕报复或不愿多管“闲事”的心态;当事人白天大多上班或外出不在家,邻居和居委会又不愿代收,使得开庭传票的送达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难点”。
二、“打工族”的送达难题
随着京城“打工族”的逐年增多,送达难题又增加了一个实质性难题。由于这一群体流动性大,工作及居住所不固定,导致这一类纠纷送达难。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但下落不明是不知其处所,无法查寻下落。“打工族”案件常遇下面情形:
1、法院可以与被送达人取得通讯联系,但其既不告知处所,又不主动应诉。
2、法院明知被送达人在某小区范围务工,但又不知其确切处所,或许通过努力可以找寻到。
3、被送达人亲属知晓其处所地和联系方式,由于考虑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对被送达人不利,于是不把被送达人的相关信息告知审判人员等。
类似这些情形是否属“下落不明”范围?法院是否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对“打工族”这一特殊群体,确定在什么条件下采用什么样的送达方式、送达时应遵循哪些规则等问题,是司法实践面临的而又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三、法院建议
1、明确送达主体。
现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送达主体是法院,排除了当事人作为送达主体。应确立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地位。可增强当事人起诉的责任心,减轻其因为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对方当事人而对法院产生的不满。
2、扩大送达方式。送达方式应吸收传真及电子送达的规定。
3、确立推定送达。
4、指定代收人或明确送达地点。对不在本地区居住的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或要求其明确送达地点。防止当事人利用其住所或居所不在受理案件法院的辖区内而躲避送达,逃避诉讼。
5、从立法上明确抗拒传唤、送达的法律责任。
由于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以各种积极或消极方式抗拒法院传唤、送达,长此以往,将对司法工作产生极大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抗拒传唤、送达者的法律责任,甚至可以包括刑事责任。
6、统一、规范打工族法律文书送达的操作规程。
李凤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