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原告起诉后撤诉,不能视为没有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可见,原告起诉后自动撤诉,与没有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绝不可视其未起诉。
二、民法通则的立法意图,侧重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着重强调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过权利的事实,对结果并未作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从这可看出,权利人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后诉讼时效就中断,并不以告知对方当事人为要件,而且对于权利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其他情况一概没有涉及,实际是否得到结果也一概不问。同样道理,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诉讼时效也应中断,至于诉讼过程或诉讼结果,与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没有必然的关系。
三、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如果未送达,原因在法院,不能因为法院没有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就使原告承担没有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不中断的法律后果。所以,原告只要向法院起诉,就是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应中断。
因此,笔者以为,关于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应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不能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许金朝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