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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费用的确定因素
发布日期:2009-06-29    作者:110网律师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第1款: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2、《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1款: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这三条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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