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普通法时期,犯人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权利。那时候的罪犯被剥夺了所有正常的法律权利,在法律上相当于身体死亡。在美国各州修改制定法和宪法之前,所有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都处于民事死亡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人争取权利的运动,使美国犯人的权利有了很大的发展。
美国的犯人权利运动是指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要求肯定和给予犯人更多权利的运动。这一运动直接改变了法院对犯人的权利诉讼不干预的态度。
直接导致犯人权利运动的,是一些非常具有戏剧性的事件。
1971年9月9日,纽约的阿蒂卡监狱爆发监狱暴乱,产生了巨大影响。阿蒂卡监狱是一所关押2200名犯人的矫正机构,阿蒂卡监狱的犯人进行暴乱的原因,是为了保障他们根据宪法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规定而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准则涉及饮食、卫生、宗教自由、与外界的联系、处遇、教育、法律帮助、娱乐、治疗、犯人的金钱、假释和纪律等方面。暴乱发生时,犯人接管了监狱的大部分机构,并且扣押了监狱的矫正官员。当时的纽约州州长尼尔森?洛克菲勒命令州警察发动攻击,州警察部门的直升飞机投下炸弹和催泪弹,试图平息暴乱。经过4天时间,43人死亡,这场暴乱终于被平息了。
在美国犯人权利运动的发展中,库珀诉佩特案件标志着旧的“不干预”学说结束,使犯人在民权法案通过93年之后,能够够控告侵害他们民权的监狱长。许多犯人法律上的胜利,都是根据库珀诉佩特案件获得的。
1974年的沃尔夫诉麦克唐奈案件,是犯人权利运动发展的一个高潮。这起案件使犯人有资格参加纪律惩戒听证会,解决了与程序保护有关的问题。
犯人权利运动对美国得矫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时,必须由美国最高法院为矫正机构制定政策的阶段已经结束。1992年1月1日之后,4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哥、美属维尔京群岛都在根据法院的命令或判决限制监禁人数,改善监禁条件。其中一些法院的命令适用于整个矫正系统,其它一些法院的命令适用于主要的矫正机构。
犯人权利运动的另一种效果,就是形成了“犯人权利时代”的概念。1969年至1991年是一个“犯人权利时代”。
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犯人权利时代逐渐结束。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不再同情犯人民事权利方面的请求了。法官和立法者们开始认识到,犯人频繁地滥用他们接触法庭的权利,提起了很多“轻佻诉讼”,即缺乏事实基础,仅仅为了宣传、政治方面的理由、与法律无关的理由而提起的诉讼。这类诉讼导致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诉讼费用不断增加。为了遏止这类诉讼,美国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1980年,美国国会修改了《被监禁人员民事权利法》,要求州监狱中的犯人必须在用尽了州内的所有补救措施之后,才能向联邦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状请愿书。联邦监狱的犯人仍然可以直接向联邦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状请愿书。1996年的《监狱诉讼改革法》进一步限制了犯人提起民事权利诉讼的可能性。这项立法规定了犯人向联邦法院提起民事权利诉讼的条件。
美国犯人争取法律权利运动的逐渐结束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韩冰)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