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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普通民诉程序中确立电子邮件送达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送达难一直困扰着我国各级法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传统,送达方式首选直接送达。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送达逐渐成为制约高效司法的一个“瓶颈”。笔者认为,采用电子邮件送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送达难问题。

    首先,现有的条件为适用电邮送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电邮送达方式在我国的海事诉讼程序和简易民事诉讼程序中已经得到了确认。司法实践中,早在2000年,有的法院就率先采用电子邮件送达了开庭传票和调解书,作出了有益的初步尝试。在物质技术条件方面,互联网的普及和法院系统大力推行网上办公也使我国法院具备了通过电邮方式送达文书的必备物质条件。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对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物质技术条件的逐步改善,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采纳电邮送达方式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其次,电邮送达可以大大提高办案效率。采用电邮送达可以缩短送达时间、降低成本、减少费用负担。只要鼠标一点,送达即可完成。在特定的网络合同和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之间联系的唯一途径就是电子邮件,在这种无法采用传统的送达方式时,电邮送达则是可行的。

    再次,有利于保护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电邮送达方式已为相当多的国家所确认,最近制定或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国家,也基本上对电邮送达采取肯定的态度。而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送达耗时长、成功率低,很多纠纷因文书无法送达而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失去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法院却因为国内立法没有认可电邮送达方式,而不能利用电邮送达,这不利于对我国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最后,电邮送达方式的运用符合信息化发展的趋势,顺应时代潮流。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技术等正迅猛发展并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了许多便利。从全球最早允许当事人通过电邮方式送达的英国到美国,从欧盟到一些国际组织,电邮送达越来越多地得到了认可。送达方式也应该而且可以运用人类技术进步带来的便利。

    电邮送达方式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题,但是我们不能无视历史发展的趋势和现实的客观需要。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用电邮送达方式,应该尊重当事人意愿。因为当事人的自愿接受赋予了电邮送达方式的正当性,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其特有的优点应当使得采用电邮送达这一新型的送达方式作为传统送达方式的补充,成为目前送达制度发展的趋向之一。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郑易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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