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修改建议第三稿》第三百一十八条将笔误的纠正称之为“判决的更正”,规定为:判决存在笔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以裁定更正。并明确提起纠正笔误程序的主体首先应是当事人,其次是人民法院。笔者对此修改建议基本上持赞同态度,但认为还有以下需要改进的地方:
第一,要明确笔误的范围与分类。可以借鉴德国与日本的规定,将笔误明确包括误写、误算或其他类似明显的错误;类型上区分为与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关的笔误和与当事人实体权益无关的笔误。第二,要明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与逾期不提异议的后果。以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五日内为限,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笔误原则上由当事人提起,逾期不提异议或其如果上诉又不提出的,视为接受,以后不能以此理由申请再审。同时规定当事人不得仅仅就判决笔误提起上诉,但可以连同其他理由一并提出上诉;单纯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笔误,例如,判决书将案号、判决日期写错的、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等,原则上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或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随时纠正。第三,审查方式也应加以明确,对于涉及当事人权益的笔误,应组织当事人进行关于纠正笔误的补充调查;对于不涉及当事人权益的笔误,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作出裁定予以纠正。第四,明确人民法院审查笔误的期限。为提高诉讼效率,建议人民法院应在当事人上诉期以内给予审查,如发现判决笔误,则作出纠正的民事裁定送达当事人。第五,当事人对于笔误的补正裁定可以有条件的上诉或再行申请补正。对于影响当事人权益的笔误补正裁定仍有错误的,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有权再行申请补正,也可以连同其他理由一并提出上诉。
曹书瑜 崔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