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货物误交付常见的几种情况
(一)收货人收到领货凭证后,没有在规定的货物到达30日的期限内领取货物,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到站领取货物,第三人(知情人)持虚假的单位证明、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以收货人的名义冒领到站货物。
(二)因承运人将货物转入铁路专用线所引发的,由第三人持单位证明、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是通过涂改收货人名称和货物品名并先于收货人冒领到站货物的,专用线工作人员未核实收货人,导致货物被冒领。
(三)托运人与第三人合谋,又与承运人的工作人员(到站方)相互勾结,由第三人持假冒的证明、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冒领到站货物的,导致货物被第三人冒名领取而出现误交付。
(四)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因需要中转到站,第三人凭借与承运人的熟人、朋友、亲戚以及业务上的特殊关系,持介绍信复印件、身份证、工作证,请求车站变更该批货物的到站和收货人,导致货物被冒领。
(五)其他误交付的情况。如交付时的品名、规格、数量不符,同类货物同期到达的误交付,等等。
二、运输货物到站误交付的责任
(一)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过错,造成承运人将到站货物误交付的。如收货人将领货凭证丢失后,未能及时挂失和告知承运人的,或是收货人逾期在到站领取货物,导致货物被冒领的,应由收货人自己承担责任,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诈称领货凭证丢失,与第三人串通,采取开具虚假证明、介绍信等手段,涂改领货凭证和货物标签骗取货物,造成到站货物误交付的,承运人不仅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第三人以收货人的名义持单位证明(介绍信)在运输货物中转站变更到站和收货人,承运人不按规章办事,将中转或者到站货物误交付的,承运人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第三人追究赔偿责任。
三、几点建议
(一)从近期看,笔者建议铁路货运部门进一步完善货物交付程序,重点审查单位证明等证件。由第三人持单位证明和其他有效证件在到站领取货物的,要对照运单、货票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对收货人、第三人持单位证明、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传真件领取货物的,或是证件不齐全领取货物的,一律不予办理货物交付手续。对持虚假证明和证件冒领货物的行为人,一经发现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确保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不受侵害。
(二)从长远看,笔者建议,应加强从事货运工作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的培养。要求货运职工业务精通,遵章守纪。每个货运职工对中转和到站的货物,严格按照《规程》的规定操作;对收货人领货凭证丢失后持本单位证明和其他有效证件在到站领取货物的,要进行严格审查,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将货物交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将领货凭证规定为物权凭证,可以背书转让;取消仅凭单位证明等证件领取货物的有关规定。
谢玉清 李倞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