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中,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故意串通,致使保证合同当然无效,债权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所以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而只应该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第二种情况中,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应该得到保护,该如何保护呢?笔者认为,既要考虑保证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一方面保证人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另一方面,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协议,债权人毕竟没有对保证人欺诈、胁迫。但是对债权人应做善意和恶意之分。对于债权人明知或应知保证人受债务人欺诈、胁迫而仍然接受保证的,债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保证合同归于无效,债权人不得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利益;对于不知或不应知保证人受债务人欺诈、胁迫而仍然接受保证的,债权人主观上存在善意,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利益。此时保证人可以选择两种对自己利益的保护方式:一种方式是在承担过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一种方式是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保证合同(因为存在欺诈)。保证合同被撤销后,债权人也可以因从合同存在欺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主合同。主合同被撤销之后,债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返还或违约责任。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为什么从合同存在欺诈就可以撤销主合同?这是因为,从合同系属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有时是相辅相成的,比如说:在贷款合同中若没有保证合同,那么贷款合同也就不会存在。债务人若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担保要求,债权人也就不会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所以从合同存在欺诈无异于主合同存在欺诈,因此说债权人也可以因从合同中存在欺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主合同。这样,既保护了保证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