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严格、慎重的原则。经验法则,实质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的单一证据和全部证据,规则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了审核认定应当遵循的原则。只有在穷尽这些方式而仍不能对证据真伪作出判断时,才可运用经验法则,不能任意扩大经验法则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
2.正确理解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应是法官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一般规律。其特征体现为:一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通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可;二是法官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而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法官个人的生活习惯等不能作为经验法则的内容。
3.加强立法。在制定成文法时,可将那些长期被司法实践所证明的常理或成熟的习惯性做法上升为一种法定的经验法则,以尽量克服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上的主观擅断,相对缩小法官采用经验法则据情裁量的范围。
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