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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人冒用应该由谁负责
发布日期:2009-06-24    作者:110网律师
                  
 
最近接连接到很多人咨询身份证丢失后被人冒用、办理了银行卡并恶意透支的情况,现将这方面的知识介绍一下。
 
 
卡基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贷记卡和储值卡。借记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不能透支。贷记卡是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向资信良好的个人和机构签发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或获得服务。信用卡既是发卡机构发放循环信贷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凭证,也是持卡人信誉的标志,可以透支。按照授信程度的不同,贷记卡分为真正意义上的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储值卡是指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电子钱包性质的多用途卡种,不记名,不挂失,适应小额支付领域。在所有卡基支付工具中,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和贷记卡是卡基支付工具的主体。习惯上,我们将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和贷记卡统称为银行卡。一般被冒用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都是具备透支功能的贷记卡。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银行方可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实践中,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申领规定中也都明确规定包含了“亲自”这一不可或缺的要素,一般要求申领人亲自申请。即使是允许网上申办的信用卡的银行,也都要求申领人亲自领取,不许他人带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身份证遗失后挂失并非本人的法定义务,事实上,即使挂失,也无法完全阻止他人冒用。因此,凡是冒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必定存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或干脆是违规操作的情况。
在无法找到冒用人或者用人无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该有该金融机构自行负责。
作者 刘传仓律师  137053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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