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冷某靠左边行车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但冷某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能扣除,于是判决原告自行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万元中的80%即8000元,被告承担20%即2000元。
[评析]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保险损害赔偿,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领取了保险金后,仍有权向侵害人要求全部赔偿,而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只能在扣除已领取的保险金后,就余额部分要求侵害人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就是被保险人在因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双倍获取保险利益和损害赔偿利益,而不是择一享有。从理论上来讲,人寿保险是依合同约定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而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侵害人的过错而形成的一种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两者取得赔偿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从生活实践上来讲,人身是无价的,它不同于财产,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而,本案中的冷某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取保险理赔款,同时,他又可依照法律规定的侵权之债获取损害赔偿款,二者是不矛盾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由于冷某靠左边骑车违反交通规则,负有主要过错,对其伤害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永琴 雷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