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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发布日期:2009-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推定是依法进行的关于某事实是否存在的推断,而这种推断又是根据其它基础或事实来完成的。法律意义上的推定又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未明确规定推定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中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这一关于推定的规定,既包括了事实上的推定,也包括了法律上的推定。

    在法律推定与举证责任关系方面:法律推定是法律预设事实的一种假定,完全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不得作出其他不同的推定。但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以证明推定事实不成立。法律上的推定无疑会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产生影响。

    第一,法律推定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主张用某法律规范的当事人,应就其所必需的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无需对它的反面事实进行举证。但,一旦法律推定介入,对方当事人为排除由法律推定所产生的对己不利的法律效果,就须对原本不属自己举证范围的事项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因此产生倒置。

    第二,法律推定降低了举证的难度。举证主体发生了变更,使当事人的举证在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了选择的余地,增强了举证成功的可靠性。

    第三,法律推定使证明对象发生了变更。法律推定是使前提事实的证明代替了推定事实的证明,因而主张适用推定规范的当事人仍需对前提事实负举证责任。

    在事实推定与举证责任关系方面:法院以事实推定来认定待证事实的真伪,其心证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对作为推定基础的基本事实形成确信,然后以此为前提,运用自由心证及经验法则,推论出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在此期间,主张推定事实效力的一方始终对推定事实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在适用推定之前,须证明基本事实的真实性,使法官确信,对方须提出反证,动摇法官的确信;在适用推定以后,对方当事人为反驳推定事实,或是直接反驳推定事实本身,或是反驳适用经验法则的推论过程,用以排除经验法则的适用,但就推定事实而言,其举证责任始终由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不负担举证责任。事实上,此种推定属于法院的职权行为,并非免除或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官依自由心证,根据经验法则进行事实上的推定时,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影响,在发生举证的现实需要时,并不与举证责任相联系。不像法律推定,一旦基本事实被证明后,就将推定出待证事实的存在,就卸下了举证的负担,对方当事人则须对推定事实的不存在负举证责任。

冯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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